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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益阳市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情况的调查
中国人民银行益阳中心支行课题组

根据长沙中支要求,我们于四月中旬对益阳市企业评级状况进行了调查。调查走访了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税务、工商、建设等政府部门,重点了解银行借款企业和政府部门行业内部开展信用评级情况,同时抽样调查十户借款企业,以问卷方式了解其对银行、政府部门信用评级的反映以及行业内部评级对企业的影响等。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益阳市企业信用评级开展现状
(一)商业银行已建立相对完善的内部评级系统,内部评级各具千秋。益阳市国有商业银行信用评级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目前信用评级已成为商业银行加强信贷管理、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工作和重要手段。商业银行内部评级其评级对象、评级方法和评级程序等具有基本相同的做法,但评级时间、频率、归口以及指标设置等则各执一套。
1、商业银行推行内部评级时间先后有序。工行评级最早始于1985年,相去十年后,建行从1995年开始对借款企业实行内部评级,农行、中行进入2000年后才开始信用评级,但短时间内完成了由初始发展到逐步完善的过程。商业银行内部评级时间各不一样,工行、农行、中行实行年度评级制度,每年评级时间集中在一季度或上半年,建行实行不定期评级制度,新企业随到随评。其信用评级归口管理部门也各不相同,工行和农行归口信贷部门,中行和建行归口风险管理部门。信用评级覆盖面,工行和农行覆盖了本行所有有贷户,中行和建行覆盖所有授信客户。目前各行内部评级均没有执行资费方式。
2、评级标识大多采用与国际接轨的A、B级制。即各类评级对像按相应指标及计分标准进行评分,根据百分制分项评分汇总后,按得分高低和单项指标分为A、B、C、D基本等级。工行实行A、B两级八等,农行实行A、B、C三级十等,中行和建行实行A、B、C、D四级十等,如中行按经营性质、经营规模设置AAA、AA、A、BBB、BB、B、CCC、CC、C、D不同等级。AA级以上为优良客户,A级为一般客户,B级为限制客户,C、D级为淘汰客户。评级结果认定权限,A、B级以上由省分行或总行审定,二级分行只有C、D级审定权限。
3、信用评级指标体系设置不同,但核心评价内容一致。建行在系统中设置系统性风险、财务风险、信用风险、基本面风险4大项,每大项下设小项共计26小项。中行有15个模块,设置偿债能力、获利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履约能力、发展能力、潜力、倒扣分项、限定性等8大项,下设25小项。农行和工行,也有很详细的指标体系(详见问卷)。商业银行信用评级指标体系设置虽然不同,但核心评价内容一致。包括:
优良客户的核心定义为:实力雄厚,风险很小或偏低或较低或中低,即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层素质优异,各类或部分信用纪录计满分或较高分,负债低于行业标准水平,经营现金净流量充足或较充足,违约风险低,发展前景好,生产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一定标准。
一般客户的核心定义为:实力中下或不足,风险趋升或关注,即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层素质一般,信用纪录较好或一般,经营实力中下或弱化,现金净流量基本能保证或偏紧,经营和财务风险的影响增强,违约风险加大,发展前景一般或较差,有潜在损失的可能。
限制客户和淘汰客户的核心定义为:实力衰弱或衰竭,风险可疑或损失,即管理层难以改变经营困境和失去管理能力,经营和财务管理存在重大和严重缺陷,有严重或重大违约行为,客户所在行业、产品、技术不符合国家政策,经营和财务风险非常严重,现金净流量衰减,偿债能力严重损害或没有偿还债务能力,违约损失难以挽回。
4、评级与授信关系密切,评级成为授信、放贷的必要条件。要先评级后授信,授信额度与信用等级相关联,信用等级越高授信额度越高;不同的信用等级,在贷款定价、利率、服务价格等方面享受不同的优惠政策,比如建行,对AAA级企业的贷款利率可下浮10%,保证金方面可由10%增至30%。
5、评级系统从单机版升级到网络版,系统数据集中到上级行。从2005年开始各商业银行评级系统由单机版陆续升级为网络版,系统评级数据随即集中到上级行。系统升级后评级指标基本量化,减少了人为因素对评级结果影响。
(二)政府相关部门信用评级开展参差不齐,各具行业特色。
1、国税局、地税局对纳税人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级,评定范围覆盖了已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益阳市国税局、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组成联合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对益阳市纳税人进行了纳税信用等级评级,国税、地税轮流牵头组织实施,每年五六月份开始,九月份公布评级结果,评级范围覆盖了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包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或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纳税人信用等级设定A、B、C、D四级,按照“税务登记情况”、“纳税申报情况”、“帐簿及凭证管理情况”、“税款缴纳情况”、“违反税收法规及行政规定行为处理情况”5大项22小项打分定级。95分以上为A级,60-95分以下为B级,20-60分以下为C级,20分以下为D级。
A级由各县局初评市局审查省局审批,B、C、D级由县局初评,市局审批。A级纳税人由省局通过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布,B、C、D级由各市州局公示。
对不同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有不同激励和监控措施。对A级纳税人,有以下激励: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免除税务检查,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放宽发票领购限量,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等。对D级纳税人,有以下监控措施:税务主管机关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依法收缴其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对B、C级纳税人也有相应的服务和监控措施。
2、工商局以工商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数据库为基础,对工商企业开展系统内信用评级,评级结果标示为绿牌、蓝牌、黄牌、黑牌。工商系统从2005年起按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试行办法》,以工商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企业登记管理数据库为基础,对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息、违法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和其他信用信息四部分组成,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理,谁录入”的原则收集录入各类信息。
工商企业信用类别分为A、B、C、D四个类别,A为守信企业,B为警示企业,C为失信企业,D为严重失信企业,在系统中分别用绿牌、蓝牌、黄牌、黑牌颜色区分。
对各类别工商企业实行认定标准制度,共有15项认定标准,其中还有12项参考标准,没有指标体系。A类认定标准有5项,分别是:最近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投资人的出资已到位、年检为A级、履约率达100%。BCD类各有若干认定标准。
对不同的信用企业实行不同监管措施。比如对A类企业,除专项检查接举报或发现其他线索的个案调查外可免于日常检查、符合年检免检的优先认定为年检免检企业、新设立企业领照后半年内上门回访一次、公开良好记录。对C类企业,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实行案后回访、办理登记或年检时予以重点审查、公开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开展工商法律法规培训引导企业树立自律意识等。
工商企业信用信息通过“红盾信息网”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有关内容,通过内部信用信息系统提供对外查询。对企业评级免费,对信息查询收费。
据了解,2005年9月全省工商局正在建立和规范工商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该数据库有非常详细的指标体系和数据信息。
3、建委、文化、质监等政府其他部门目前尚未执行内部评级制度。尽管国家建设部2005年8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但我们走访益阳市建设局有关部门了解到,目前我市还没有对辖内建筑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对施工企业还是实行原有的资质等级标准,比如对房屋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标准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按不同条件和标准来认定资质级别。在管理上采取不定期检查方式,对建筑企业评定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对不合格企业收回其资质证书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文化、质监等政府部门目前也没有内部信用评级制度。
(三)企业对银行、中介、政府部门评级看法不一。抽样调查显示:100%的企业认为贷款必须银行评级,70%的企业认为对外宣传需要银行评级,选择银行评级“无作用,加重企业负担”和“其他”项的企业户数为零;而对政府部门评级的看法:60 %认为“无作用,加重企业负担”,30%认为有利于企业加强信用管理,选择“有利于实施分类监管”和“其他”项的企业户数为零;
此外益阳目前没有信用评级中介机构,70%的借款企业对外部评级机构的熟悉程度不高,只有20%的企业对标准普尔有印象。但5成企业认为中介机构评级将“扩大企业影响,提高知名度”,各有30%的企业认为能“扩大企业无形资产”和“减少银行间重复评级”,40%认为中介机构评级“无作用,加重企业负担”。
二、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与贷款履约效应分析
目前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高度集权,对借款企业信用评级已成为发放贷款的主要依据和客观条件。但本次调查显示: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与贷款履约虽然具有较强的相关性,但并非完全正相关,表现为企业信用等级越高,违约率越低,贷款笔数越少;信用等级越低,违约率越高,贷款笔数却不低。企业户数与违约户数,信用评级企业贷款发放笔数与贷款违约笔数之间具有一定不可测性。
1、企业信用评级户数与违约户数逆向变化,贷款发放笔数与贷款违约笔数同向增长(如图示)。


2004年和2005年,益阳市评级企业户数分别比上年减少13户和44户,违约户数则增加6户和34户,贷款发放笔数年均增长58.4%,违约笔数同向增长170%,超过贷款发放笔数111个百分点。
2、低等级信用评级企业违约占比连续2年占全部评级企业的100%(如图示)。

2003年到2005年,益阳市商业银行BBB以下信用评级企业户数占全部评级企业的68%到70%,2003年和2004年违约户数和贷款违约笔数连续2年占全部评级企业的100%,2005年有所下降,但仍高达97%和89%。
3、违约企业和违约贷款笔数集中在BB以下企业(如图示)。


如图所示,商业银行贷款违约企业和违约笔数明显集中在BB以下企业。2003年到2005年,BB以下企业违约户数和笔数均呈增长趋势,其年均增长速度均达到185%。

4、商业银行贷款发放笔数集中在AA和A信用等级企业(如图示)。

商业银行贷款发放与主流观点不尽吻合,AAA信用等级企业贷款发放笔数最少,甚至低于BB以下信用等级企业,贷款发放笔数最多的是AA和A信用等级企业。2003年到2005年AA和A信用等级企业贷款发放笔数分别占全部贷款笔数的74%、70%和76%,如上图所示,只有AA和A信用等级企业贷款发放笔数逐年增长,2005年其他信用等级企业贷款笔数均比上年有所下降。
5、优良信用等级企业整体逐年减少,限制和淘汰信用等级企业陈量膨大(如图示)。

2005年,益阳市商业银行AAA优良信用等级企业仅有11户,比前年各增加2户和9户,占全部评级企业的比重不到2%,2003年只有0.4%。AA和A企业则从2003年的92户和124户逐年减少到77户和102户,整体下降速度快于B类企业。如图所示,限制和淘汰类信用等级企业陈量膨大,特别是淘汰企业户数占总数的比重稳定在60%以上,2003年达到66%,2005年仍然占有63.4%。
三、 当前企业信用评级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商业银行内部评级对信用风险敏感性不足,权重确定脱离实际,信用评级与贷款履约效应不明显。
1、企业评级结果对信用风险的敏感性不足。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银行信用风险的衡量及风险资产的计算进行了重大修改。目前,各银行内部评级做法,与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尚有一定差距,各银行内部评级量化指标主要取决于借款人财务报表数据,主要以受评对象过去财务和非财务指标作为分析基础,由于企业财务数据失真,不能准确及时反映经营变化状况,在滞后和失真财务数据约束条件下,企业评级结果对信用风险的敏感性反映肯定不及时。同时在现有不良率考核“指挥棒”下,一定程度存在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根据考核需要调整分类结果行为。
2、评级指标权重确定缺乏客观依据。对影响信用定量和定性的各种因素(如负债比例、盈利水平、企业素质等)的权重难已客观科学地确定,采用固定权重得出的评级结果,与实际情况不尽相符,难以准确地反映评级对象信用风险。
3、信用评级缺乏前瞻性和预测性。一是缺少对现金流量指标的预测和应用。银行内部信用评级方法对现金流量预测不强,难以反映评级对象将来真实偿债能力。二是缺乏对具体行业的预测分析。虽然有些商业银行已将评级对象细分为工业企业和流通企业等,但评级方法以及产业特点并不突出,不能体现每一个行业特征,难以准确揭示特定企业面临的特定风险,影响信用评级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4、内设评级机构和人员在职责上缺乏必要分工和制衡。从商业银行评级组织程序和人员素质上看,现有评级人员基本是信贷人员,没有掌握专业评级理论和操作技能,除人为影响评级客观性和公正性不可避免外,评级人员素质水平直接影响到评级准确性。
5、信用评级与贷款履约效应不明显。近年商业银行充分利用信用评级,强化信贷管理,采取有进有退的信贷政策,不断巩固和扩大优质客户,加大淘汰客户退出力度,中行计划到2007年争取C、D类不良客户不超过10%,余额不超过5%。农行对规模、技术工艺、能耗、环保、基本建设等条件不符合国家准入标准的,不能评为AA(含)以上级客户;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和市场效益前景不好风险客户,列入退出名单。工行对不同信用等级客户提出了“支持”、“适度支持”、“限制”、“退出”四类指导意见,强调加大信贷退出力度。但是信贷投放和贷款履约实际执行情况与信用评级关联度并不高,违约企业和违约贷款笔数仍然集中在低等级信用企业,低等级信用评级企业违约占比居高不下,而优良信用等级企业整体逐年减少,限制和淘汰信用等级企业陈量膨大等,仍然是困扰金融运行的突出问题。
(二)工商企业信用评级,系统内信息共享度差,缺乏有效的联动机制。一是异地发生违法或失信行为或异地分支机构的失信行为,本地登记机关难以掌握,纳入信用记录档案不及时,信息共享度差,缺乏有效的联动机制;二是静态信息多,动态信息少,分类监管措施时有不落实。三是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结合不够。在现有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法定人、董事、监事、经理等个人信用记录,无法实行实时查询,对失信责任个人缺乏有效约束机制。政府各部门数据库之间互相封锁,信息共享难以实现。
(三)税务信用等级管理形式上相对单一,评定方法人为因素太大,不能完全真实反映出纳税人信用状况。比如采取打分方式来确定纳税人信用等级方式较为简单,仅仅是把各项指标列出,分配分数,然后打分加总得出结果,这种打分方式人为因素太大,不能完全真实反映出纳税人可能存在的问题,影响纳税信用等级公平性和科学性。
四、完善借款企业信用评级的建议
(一)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兼蓄并存。在调查过程中各银行认为外包(外部评级)能减轻基层行工作量,也可降低评级成本,希望尽早实现评级社会化外部化。但完全采取外包(外部评级)不现实,主要基于两个原因,一是对目前中介机构评级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认同度不高,二是银行开展客户评级是信贷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银行业务的一部分,银行只会不断完善内部评级系统,不存在被评级机构评级代替的可能。当然对中小银行来说,受自身规模和客户数量的影响,自身开展评级工作受到数据样本数量、成本高等限制,将会与外部评级机构紧密结合。从市场结构来看,内部评级与社会化外部评级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合理结合点就是规模与效益。金融机构内部评级与社会专业中介外部评级将长期共存,共同发展,很难互相替代。
(二)整合与内部评级相匹配的信贷管理与信贷组织架构。商业银行内部评级能否按照新巴塞尔协议要求以达到风险管理目的,不仅取决于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建立完善与否,而且取决于对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流程和组织架构进行改革,否则内部评级不会发挥应有的效果。内部评级不仅可用于监测信用风险构成,制定各类客户总体风险水平,监测客户评级结果变化情况,而且可用于确定准备金规模、贷款定价、利润等。因而,各商业银行在信贷组织的安排和设置上均必须体现新协议所倡导的经营理念和管理的思想。
(三)健全中介评级机构外部监管体系,建立失信约束和惩诫机制。目前中介机构信息数据来源单一,追逐利润,造成评级结果失真失实,阻碍了外部信用评级和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健全中介评级机构监管体系,强化行业自律是当务之急。可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事前监管上,不采取审批评级机构进入市场的办法,而采取类似美国证交会只认可几家有资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的办法。二是事中监管上,对认可其结果的评级机构,可通过约见谈话、调查协商、业务监督与检查、公开听证等方式,对评级机构业务活动进行跟踪和评价,并作出继续保持或取消其认可资格的决定。三是事后监管上,建立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统计检验制度,并对事后检验结果向市场公示,据此建立和健全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淘汰机制。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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