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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安行政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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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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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序号1: 许可事项: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许可对象:法定可以配备民用枪支的单位和个人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实际批准配置枪支数量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枪支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范围配备、配置的; 2、必须具备保管和使用枪支的条件; 3、使用、保管人员要经过培训; 4、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本单位的申请函(内容包括枪支的来源、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填写规范的《民用枪持枪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A、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B、提出初审意见,交市级公安机关治安支队负责人复审; C、时限:3个工作日 2、复审 (1)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治安支队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A、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审查; B、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同意的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 C、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审批表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送达 1、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发放民用枪支持枪证;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办材料一并退还申办人员,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公安机关行政许可程序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序号2 许可事项:枪支运输许可证核发 许可对象:规定的配置枪支单位、军工单位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没有限制 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规定的允许配置、配售枪支、弹药的单位、军工单位; 2、提供合法有效的合同、调拨通知; 3、安全的运输方式、条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运输进入我省枪支弹药的批准文件、合同; 2、运输路线图、时间表、押运人员姓名; 3、单位介绍信。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治安支队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治安支队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提出审查意见,交支队主管负责人审定。 3、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治安支队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运输许可证,及时通知领取;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下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办材料一并退还申办人员,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序号3: 许可事项: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许可对象: 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单位、法人或公民。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6月16日经公安部发布施行)。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其中区县公安局3个工作日,市公安局2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负责人; 2、负责人向主管公安机关亲自递交书面申请; 3、申请人必须在当地常住户口或持续居住半年以上并办理了暂住登记; 4、申请人必须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日期五日前向主管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5、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符合法定的安全原则。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书面申请(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它有效证件。 3、活动负责人的完全行为能力人证明和无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正在劳改、劳教的证明; 4、以单位名义组织或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有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文件。 许可程序: 不跨区、县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给予书面审批意见。跨两个以上区、县的,由所在区县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对申办事项进行初审,提出意见,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审批,给予许可与否的书面决定。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对符合受理标准的,给申请人开具收取材料凭证,将材料转属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2)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县(或者市)级公安机关治安大(支队)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不跨区、县的,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局负责人批准。对不符合标准的,说明理由,终止审查。 跨区、县的,须按下列程序: (1)初审:路线所经过的区、县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对申报材料共同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对不符合标准的,说明理由,终止审查。 (2)复审: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此项工作的负责人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局负责人。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理由,终止审查。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县(或者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法定许可条件、标准对审查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对通过审定的,将许可文书及时、准确送达告知申请人; 2、对未通过审定的,制作不予许可文书,将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办材料退还申请人; 3、按要求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序号4: 许可事项: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及准购证核发 许可对象:需要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 许可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2、《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第77号令,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1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一)需要经常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过公安机关剧毒化学品储存数量、地点及管理人员情况的备案; 2、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经过政府批准,或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 (二)其他生产、科研、医疗等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过剧毒化学品使用登记; 2、使用接触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经过培训; 3、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取得相应的许可。 (三)单位临时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申领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提交注册品名、数量、用途的单位证明。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生产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应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批准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 (2)已备案的《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 2、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的副本; (2)已备案的《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 3、其他生产、科研、医疗等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应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 (1)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登记证; (2)使用接触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 (3)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还应提交相应的从业许可审批证明或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 4、申领《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应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申请表》,并提交注明品名、数量、用途的单位证明。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对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初审,根据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对符合受理标准的,给申办人开具收取材料凭证;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说明理由,终止审查。 (三)时限:即时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审查合格,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批准该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及准购证;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说明理由,材料退回。 (三)时限:即时 四、告知与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通过审定的,送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及准购证》; 3、对未通过审定的,制作不予许可文书,将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办材料退还申请人; 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序号5: 许可事项:爆破作业审批(B级) 许可对象:具备《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的单位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具有《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破企业承担爆破资格等级认证书》; 2、有相应的爆破技术人员:A级爆破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爆破工程人员2人以上;B级爆破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爆破工程人员1人以上;C级爆破必须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人员2人以上; 3、进行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承担爆破单位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破企业承担爆破资格等级证书》; 2、同意实施爆破的批文; 3、经审查合格的《爆破设计方案》; 4、爆破单位营业执照; 5、爆破单位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 6、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许可程序: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根据申办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现场勘察,对C级爆破作业做出审批许可;对B级、A级爆破作业提出审查意见逐级上报。B级拆除爆破作业由市局治安支队审批许可,A级拆除爆破和B级大爆破作业由省厅治安总队审批许可,A级大爆破作业由公安部治安局审批许可。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受理标准的,给申办人开具收取材料凭证;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县(或者省、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危爆物品管理负责人接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并组织现场勘察,制作书面记录。对A、B级爆破作业提出意见后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2、市级公安机关治安支队接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复审,组织现场勘察,制作书面记录。对A级爆破作业提出意见后报省厅治安总队; 3、省厅治安总队接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查,组织现场勘察,制作书面记录。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理由,终止审查。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县(或者省、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县级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对C级、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对B级、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对A级爆破作业经逐级审查,现场勘察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批准该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制作书面许可批复,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说明理由,材料逐级退回。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通过审定的,送达准予许可文书; 3、对未通过审定的,制作不予许可文书,将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办材料退还申请人; 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序号6: 许可事项:爆炸员作业证核发 许可对象: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984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 2、《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1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手续齐全并经考核合格。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爆破员作业证审批表(所在单位签署审查意见); 2、爆破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书和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和学历证明; 4、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5、标准照片3张。 许可程序: 由属地区、县公安局治安部门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爆破员作业证》。 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初审,根据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对符合受理标准的,给申办人开具收取材料凭证;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三)、时限:即时 三、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查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危爆物品管理负责人对申办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记录备案;对不符合标准的,说明理由,终止审查。 (三)时限:即时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对审查合格,符合法定标准的,做出批准该行政许可的决定,制作爆破员作业证。对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说明理由,材料退回。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一)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通过审定的,送达《爆破员作业证》; 3、对未通过审定的,制作不予许可文书,将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办材料退还申请人; 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即时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序号7: 许可事项:民用爆破器材购买运输证核发 许可对象:具备爆炸物品经营资质的单位和具备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的单位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1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购买、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是已纳入民爆器材供销计划合同内的火工产品; 2、汉有计划合同的,必须取得民爆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3、购买、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 1、持爆炸物品生产、流通主管部门签证盖章的爆炸物品供销合同。 2、持《购买爆炸物品申请表》。 3、持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原件,安监、公安部门为申请单位核发的相关许可证复印件及原件;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 1、持主管部门签证盖章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 2、持《运输爆炸物品申请表》。 3、持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原件,安监、公安部门为申请单位核发的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及原件。 4、运输爆炸物品车辆、加强员、押运员有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许可程序: 本市范围内进行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查、发证,超出市范围进行的,县级公安机关根据申请进行初审,提出意见,报市级公安机关治安支队审批、发证。 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受理标准的,予以受理;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三)、时限:即时 三、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查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意见; 2、对不符合标准的,说明理由,终止审查。 (三)时限:即时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办人的申请,符合规定的,做出许可的批准。制发民用爆炸物品准购、准运证; 2、对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制作不予许可文书,材料退回申办人。 (三)时限:即时 四、送达与公告 (一)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与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通过审定的,送达《民用爆炸物品准购、准运证》; 3、对未通过审定的,制作不予许可文书,将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办材料退还申请人; 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序号8: 许可事项: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B级焰火晚会烟花燃放许可)。 许可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申请举办焰火晚会的单位或个人。 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1998年公安部发布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焰火晚会分为A、B、C三级,从事焰火晚会燃放作业的单位,必须持有省公安厅核发的《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其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省公安厅核发的《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员作业证》。 2、承担A级焰火晚会燃放作业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了解大型焰火晚会作业的安全技术现状与发展方向,有B级以上焰火晚会燃放工程,设计与作业的实践经验;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有10名以上参加过三次以上燃放作业的人员; (3)、具有先进的、安全可靠的、充足的燃放器材;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承担B级焰火晚会燃放作业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了解大型焰火晚会作业的安全技术现状与发展方向,有C级以上焰火晚会燃放工程,设计与作业的实践经验; (2)、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有5名以上参加过三次以上燃放作业的人员; (3)、有安全可靠的、充足的燃放器材; (4)、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承担C级焰火晚会燃放作业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参加过一般焰火晚会燃放工程的设计与作业,具有一定的焰火晚会燃放作业的实践经验; (2)、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有5名以上从事过燃放作业的人员; (3)、具有安全可靠的燃放器材; (4)、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 2、能证明申请单位成功实施过的相应级别焰火晚会燃放工程的相关材料;本单位从事烟火及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件等材料;本单位燃放员的《燃放员作业证》、身份证等材料; 3、能证明申请单位具有先进的、安全可靠的、充足的燃放器材的相关材料; 4、完善的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 5、按要求填写《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审批表》; 6、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许可程序: A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的组织实施必须事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须经燃放地市公安局审核后,报省公安厅审查批准。B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的组织实施必须事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须经燃放地区、县公安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查批准。C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的组织实施必须事先经燃放地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由燃放地区、县公安局审查批准。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申办人提交的B、C级焰火燃放工程申办材料进行初审;A级焰火燃放工程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受理,根据情况做如下处理: (1)对符合受理标准的,给申办人开具收取材料凭证; (2)对申办材料不符标准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但须即时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县(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B级、C级焰火晚会工程的审查,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危爆物品管理负责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现场勘察。对C级制作书面记录,对B级符合标准的,提出拟定意见报市局治安支队;对不符合标准的,说明理由,终止审查。 对A级焰火燃放工程的审查由市级公安机关治安支队危爆物品管理负责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现场勘察,制作书面记录,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厅治安总队。对不符合标准的,说明理由,终止审查。 (三)时限:8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县(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对C级焰火燃放工程、市局治安支队对B级焰火燃放工程、省厅治安总队对A级焰火燃放工程审查合格,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批准该行政许可的决定,制作许可批准书,逐级下发。对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说明理由,材料退回。 3、时限:8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送达 1、岗位责任人:县(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A级焰火燃放工程许可批准书,由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送达,B、C级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送达。不予批准的,代发机关应告知申办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1)公示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通过审定的,送达准予许可决定; (3)对未通过审定的,制作不予许可文书,并将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办材料退还申请人; (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序号9: 许可事项: 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许可对象: 拟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许可依据: 1、《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11月18日公安部第44号发布)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申办者必须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技能资格证明及举办活动的相应条件,具有合法的身份证件。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正在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人不得申办。 2、个人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活动方案和说明; 3、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4、场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 5、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许可程序: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根据申办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实地检查,审核对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区县公安机关审批许可,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报市公安局审批许可。跨地区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许可。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受理标准的,给申办人开具收取材料凭证;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但须即时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公复场所管理负责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实地勘察,对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制作书面记录;对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提出拟定意见报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对跨地区的,共同提出拟定意见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终止审查。 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现场勘察,制作书面记录,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终止审查。 (三)时限:8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县(省、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对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符合条件的给予许可审批,制作书面许可回复,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对参加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给予许可审批,制作局面许可回复,对跨地区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给予许可审批,制作书面许可回复,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3、时限:8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送达 1、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通过审定的,送达准予许可文书; (3)对未通过审定的,制作不予许可文书,将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办材料退还申请人; (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公安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序号10: 许可事项: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 许可对象: 已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许可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许可费用:10元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其中区县公安局10个工作日,市级公安局10个工作日;市级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取得了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 2、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如实填写《典当业经营审批表》; 3、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查验原证留存复印件; 4、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5、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和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上述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6、典当行业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7、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8、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治安保卫组织或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许可程序: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实地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批、发证,由市级公安机关报省公安厅备案。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受理标准的,给申请人开具收取材料凭证;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或申办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但须即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县(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初审。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特种行业管理负责人对申办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审查,提出意见报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说明理由,终止审查。 2、复审。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人接到申办材料后,进行审查,现场勘察,对符合条件的,制作书面记录,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理由,终止审查。 (三)时限:8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批准该行政许可的决定,填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备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说明理由,材料退回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送达 1、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通过审定的,送达《特种行业许可证》; (3)对未通过审定的,制作不予许可文书,将理由及相关权力、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办材料退还申办请人; (4)按《湖南省特种行业档案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公安机关行政许可程序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序号11 许可事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许可对象:拟开办旅馆业的单位和个人 许可依据: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2、《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3年10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1995年9月12日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7年12月30日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许可费用:10元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选址符合安全要求; 2、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规定,并且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3、备有旅馆财物寄存保管和安全设施; 4、工作人员经安全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5、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6、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旅馆业经营审批表; 3、经营场所的房屋质检证明; 4、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5、法人代表、经营者、个人股东、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身份证明资料、个人简历、联系方式以及其他从业人员有关资料; 6、企业内部治安管理、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7、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8、旅馆治安保卫组织和保卫人员资料; 9、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旅馆建筑平面图。 许可程序: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对50个房间以内的,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批、发证,对50个房间以上(含50个房间)的,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后,提交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复审、发证。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受理标准的,给申请人开具收取材料凭证。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或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但须即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办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对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说明理由,终止审查。 (三)时限:7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查合格,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批准该行政许可的决定,制作《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说明理由,材料退回。 (三)时限:8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送达 1、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通过审定的,送达《特种行业许可证》; (3)对未通过审定的,制作不予许可文书,将理由及相关权力、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办材料退还申办请人; (4)按《湖南省特种行业档案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公安机关行政许可程序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序号12: 许可事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许可对象:申请公章刻制业务的单位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费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10元(含正、副本)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3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1.符合全省公章刻制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要; 2.刻制的公章经抽样检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第9部分:印章质量规范与检测方法》(GA 241.9-2000)要求; 3.企业限期进入全省印章系统。安装公安部指定印章系统压缩、解压缩软件的承诺书内容符合公安部及省公安厅有关文件要求; 4.具备足够数量的计算机制章设备和技术人员,能够运用计算机刻制、储存、管理、查询、比对印章; 5.具备保证成品公章秘密和安全的专用设施以及专职人员; 6.企业经营场所符合安全与消防规定,使用面积与生产规模相适应,位置固定; 7.企业法人代表有企业所在地常住户口; 8.企业法人代表、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 9.企业经济性质非个人和个体工商户; 10.有健全的公章验证、登记、承接、制作、保管、交货等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应当写明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处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安全措施、生产设备、办厂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2.省公安厅制发的《公章刻制企业经营审批表》; 3.公安部出具的企业刻制的公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241.9-2000)的证明; 4.企业限期进入全省印章系统、安装有关软件的承诺书; 5.企业法人代表常住户口或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复印存档); 6.企业法人代表、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和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证明; 7.企业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专职保卫人员、主要技术人员简历(附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 8.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企业验资证明; 9.企业经营场所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10.企业主要计算机制章设备、安全设施清单; 11.企业制定的各项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1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企业经济性质的证明; 14.企业经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有关证明。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益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工作人员 2.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益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工作人员 2.时限:5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益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负责人 2.时限:12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益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主管负责人 2.时限:5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益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工作人员 2.时限:8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序号13: 许可事项: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许可对象: 市级金融单位本部营业场所及金库,人民银行市、州中心支行金库,设区的市市级金融单位中心金库,承担武装任务的保安服务公司自建金库。 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符合公安部《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规定的条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新建、改建银行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工程验收)表》; 2、金融监管机构及银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批准银行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文; 3、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4、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5、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材料; 6、安全防范产品检验报告,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7、金库、保管箱库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所从事的工种; 8、运钞车停靠位置及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9、房产租赁或产权合同复印件,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 许可程序: 第一部分: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办人提供的申办材料进行初审,根据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对符合受理标准的,给申办人开具《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 (2)让申请人在《行政许可权利义务告知书》签名;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但须即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准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报建要求,开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组织5名或者7名专家(在市局专家库中随机挑选)对方案进行审查,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审查意见(组织专家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3)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报治安管理支队主管负责人审批。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主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专家组意见和内保支队审核意见进行审批; (2)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时限:3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布审批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通过审批的,发给《准予施工通知书》; (3)方案未通过审批的,应书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待申请人整改后,可重新申请。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2个工作日 第二部分: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一、受理 金融机构经前列程序方案审批后准予施工的,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申请验收。未经批准开工的,不予受理。受理程序同前。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报建要求,开具《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组织5名或者7名专家(在市局专家库中挑选)参加验收,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验收意见(组织专家验收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3)收到专家组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治安管理支队主管负责人审批。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主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专家组意见和内保审核意见进行审批;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3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布审批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通过验收的,发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牌匾和纸质证书); (3)对验收不合格的,制作《验收不合格通知书》,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整改后,可重新申请,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审 核:何志强 来
源:中国益阳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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