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警系统行政许可事项
2008-12-4  
    许可事项名称:机动车登记
   
    许可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许可条件: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真实、有效;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提交的身份证明相符;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相符;
    四、机动车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相符;
    六、机动车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
    七、机动车没有被盗抢记录;
    八、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九、机动车没有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到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7)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2、机动车来历证明: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7)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8)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证明书》。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1)机动车整车厂生产的汽车、摩托车、挂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该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2)使用国产或者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底盘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底盘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3)使用国产或者进口整车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未注册登记的国产机动车,未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替代。
    4、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1)进口汽车的进口凭证,是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2)进口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监管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该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5、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7、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8、《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9、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真实、有效;
    (2)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提交的身份证明相符;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相符;
    (4)机动车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相符;
    (6)机动车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
    (7)机动车没有被盗抢记录;
    (8)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9)机动车没有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受理程序: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不属于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职权办理,但依法应当到本机关上级或者下级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的,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机关名称。《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应当即时送达申请人。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补正全部材料后,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应当受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
    4、受理人员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转负责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符合规定。
    2、符合许可的条件。
    (二)审查程序:
    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来历凭证、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的免予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并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属于《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范围的国产机动车,核对《公告》的数据。
    (三)审查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四、决定和送达
    (一)申请人的注册登记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机动车所有人使用自动选号系统或自编自选号牌系统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核发机动车号牌;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二)申请人的注册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制作《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许可事项名称: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许可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许可条件: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真实、有效;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提交的身份证明相符;
    三、机动车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在有效期内。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属于《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六条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第(一)项未销售的、第(四)项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属于《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5、属于《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二、受理和审查
    (一)受理和审查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和审查程序: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不属于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职权办理,但依法应当到本机关上级或者下级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的,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机关名称。《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应当即时送达申请人。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补正全部材料后,进入决定程序。
    三、决定和送达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核发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申请人要在领取机动车牌证登记簿上签收。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制作《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许可事项名称: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许可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许可条件:
    一、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
    (一)机动车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二)经确认,机动车号牌号码与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记载的号牌号码一致;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在有效期内;
    (四)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已处理完毕;
    (五)外省市机动车须出具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二、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
    (一)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在有效期内;
    (三)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已处理完毕;
    (四)机动车的车辆类型不属于大型载客汽车。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到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提出申请。
    (二)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1、机动车行驶证或登记证书;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属于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还需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交验机动车;
    4、属于外地车辆管理所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还需提交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二、受理和审查
    (一)受理和审查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已处理完毕;
    4、属于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核发和受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还需确认机动车号牌号码与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记载的号牌号码一致。
    (二)受理和审查程序: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不属于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职权办理,但依法应当到本机关上级或者下级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的,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机关名称。《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应当即时送达申请人;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进入决定程序。
    三、决定和送达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行驶证副页打印检验合格有效期的截止日期,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或者出具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在行驶证副页加盖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章。申请人要在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登记簿上签收。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制作《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
   
   
    许可事项名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许可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许可条件: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三、申请地点:
    1、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2、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3、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4、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5、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四、在居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五、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5、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依法需要考试的,经考试合格。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本人到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申领驾驶证时,其身份证明,在军队未统一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证明;
    (3)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3、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1)年满61周岁的人员申请小型汽车驾驶证和左下肢残疾人员申请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须经市卫生局确定的医院身体检查合格;
    (2)属于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除外。
    4、属于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还需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5、属于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还需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6、机动车驾驶人相片4张,要求为:申请人本人近期免冠、白色背景的彩色正面相片(校正视力者须戴眼镜),规格为32mm×22mm(1寸相片),人头部约占相片长度的三分之二。分辨率为300dpi。机动车驾驶证的相片可采用粘贴或数码打印方式。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身份证明真实有效;
    (2)《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填写规范、准确;
    (3)符合法规规定的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条件。
    (二)受理程序: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不属于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职权办理,但依法应当到本机关上级或者下级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的,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机关名称。《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应当即时送达申请人;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补正全部材料后,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应当受理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
    4、受理人员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转负责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符合规定;
    2、考试合格。
    (二)审查程序: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一)考试:
    (1)对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符合标准的,预约科目一考试。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应当在预约考试后30日内安排考试;申请人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的,考试员和申请人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字;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制作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申请人初次申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科目二;初次申领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科目二;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申请科目二考试。
    (2)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符合标准的,预约科目一考试。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应当在预约考试后30日内安排考试;申请人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的,考试员和申请人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字。
    (3)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预约科目一考试。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当在预约考试后30日内安排考试;申请人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的,考试员和申请人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字后,预约科目三考试。
    2、场地驾驶技能科目(科目二)考试:
    对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科目二考试,考试合格的,考试员和申请人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字;初次申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科目三;初次申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科目三;初次申领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科目三;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申请科目二考试;但考试日期应当在二十日后预约。
    3、道路驾驶技能科目(科目三)考试:
    (1)对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科目三考试,考试合格的,考试员和申请人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字,进入决定程序;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申请科目三考试。但考试日期应当在二十日后预约;
    (2)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申请人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科目三考试,考试合格的,考试员和申请人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字,进入决定程序;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申请科目三考试。但考试日期应当在二十日后预约;
    (3)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科目三考试,考试合格的,考试员和申请人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字,进入决定程序;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申请科目三考试。但考试日期应当在二十日后预约;
    四、决定和送达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考试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要在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登记簿上签收。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制作《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时限:自受理或者考试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
   
   
    许可事项名称: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
    许可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许可条件:
    一、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申请审验;
    二、经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身体检查合格;
    三、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没有被暂扣、注销、吊销、撤消和记分达到12分的情形。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机动车驾驶员定期审验、换证表》。
    2、身份证明:
    (1)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的身份证明,在军队未统一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证明;
    (3)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3、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4、年满61周岁的人员申请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须经市卫生局确定的医院身体检查合格。
    5、机动车驾驶证。
    二、受理和审查
    (一)受理和审查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暂扣、注销、吊销、撤消和记分达到12分的情形。
    (二)受理程序: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不属于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职权办理,但依法应当到本机关上级或者下级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的,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机关名称。《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应当即时送达申请人。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补正全部材料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受理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申请,进入决定程序。
    三、决定和送达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审验机动车驾驶证。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制作《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公安交警系统行政许可事项
   
    许可事项名称:机动车登记
   
    许可事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许可条件: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真实、有效;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提交的身份证明相符;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相符;
    四、机动车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相符;
    六、机动车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
    七、机动车没有被盗抢记录;
    八、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九、机动车没有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到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7)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2、机动车来历证明:
    (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二手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但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不需提供来历证明;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转移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资产重组或者资产整体买卖中包含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采购并调拨到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7)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已注册登记并调拨到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该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8)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机动车所有人理赔完毕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证明书》。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1)机动车整车厂生产的汽车、摩托车、挂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该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2)使用国产或者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底盘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底盘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3)使用国产或者进口整车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没收并拍卖的未注册登记的国产机动车,未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可以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证明替代。
    4、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1)进口汽车的进口凭证,是国家限定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2)进口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各口岸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3)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监管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4)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无进口证明和利用进口关键件非法拼(组)装的机动车的进口凭证,是该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5、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7、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8、《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9、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真实、有效;
    (2)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提交的身份证明相符;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相符;
    (4)机动车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相符;
    (6)机动车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
    (7)机动车没有被盗抢记录;
    (8)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9)机动车没有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受理程序: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不属于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职权办理,但依法应当到本机关上级或者下级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的,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机关名称。《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应当即时送达申请人。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补正全部材料后,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应当受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
    4、受理人员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转负责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符合规定。
    2、符合许可的条件。
    (二)审查程序:
    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来历凭证、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的免予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并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属于《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范围的国产机动车,核对《公告》的数据。
    (三)审查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四、决定和送达
    (一)申请人的注册登记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机动车所有人使用自动选号系统或自编自选号牌系统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核发机动车号牌;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二)申请人的注册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制作《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许可事项名称: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许可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许可条件: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真实、有效;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提交的身份证明相符;
    三、机动车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在有效期内。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属于《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六条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第(一)项未销售的、第(四)项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属于《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5、属于《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二、受理和审查
    (一)受理和审查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受理和审查程序: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不属于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职权办理,但依法应当到本机关上级或者下级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的,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机关名称。《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应当即时送达申请人。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补正全部材料后,进入决定程序。
    三、决定和送达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核发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申请人要在领取机动车牌证登记簿上签收。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制作《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许可事项名称: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许可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许可条件:
    一、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
    (一)机动车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二)经确认,机动车号牌号码与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记载的号牌号码一致;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在有效期内;
    (四)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已处理完毕;
    (五)外省市机动车须出具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二、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
    (一)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在有效期内;
    (三)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已处理完毕;
    (四)机动车的车辆类型不属于大型载客汽车。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到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提出申请。
    (二)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1、机动车行驶证或登记证书;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属于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还需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交验机动车;
    4、属于外地车辆管理所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还需提交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二、受理和审查
    (一)受理和审查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已处理完毕;
    4、属于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核发和受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还需确认机动车号牌号码与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上记载的号牌号码一致。
    (二)受理和审查程序: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不属于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职权办理,但依法应当到本机关上级或者下级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的,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机关名称。《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应当即时送达申请人;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进入决定程序。
    三、决定和送达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行驶证副页打印检验合格有效期的截止日期,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或者出具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在行驶证副页加盖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章。申请人要在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登记簿上签收。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制作《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
   
   
    许可事项名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许可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许可条件: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三、申请地点:
    1、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2、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3、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4、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5、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四、在居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五、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5、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依法需要考试的,经考试合格。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本人到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申领驾驶证时,其身份证明,在军队未统一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证明;
    (3)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3、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1)年满61周岁的人员申请小型汽车驾驶证和左下肢残疾人员申请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须经市卫生局确定的医院身体检查合格;
    (2)属于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除外。
    4、属于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还需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5、属于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还需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6、机动车驾驶人相片4张,要求为:申请人本人近期免冠、白色背景的彩色正面相片(校正视力者须戴眼镜),规格为32mm×22mm(1寸相片),人头部约占相片长度的三分之二。分辨率为300dpi。机动车驾驶证的相片可采用粘贴或数码打印方式。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身份证明真实有效;
    (2)《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填写规范、准确;
    (3)符合法规规定的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条件。
    (二)受理程序: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不属于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职权办理,但依法应当到本机关上级或者下级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的,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机关名称。《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应当即时送达申请人;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补正全部材料后,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应当受理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
    4、受理人员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转负责审查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符合规定;
    2、考试合格。
    (二)审查程序: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一)考试:
    (1)对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符合标准的,预约科目一考试。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应当在预约考试后30日内安排考试;申请人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的,考试员和申请人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字;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制作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申请人初次申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科目二;初次申领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科目二;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申请科目二考试。
    (2)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符合标准的,预约科目一考试。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应当在预约考试后30日内安排考试;申请人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的,考试员和申请人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字。
    (3)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预约科目一考试。车辆管理所或者车管分所当在预约考试后30日内安排考试;申请人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的,考试员和申请人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字后,预约科目三考试。
    2、场地驾驶技能科目(科目二)考试:
    对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科目二考试,考试合格的,考试员和申请人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字;初次申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科目三;初次申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科目三;初次申领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科目三;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申请科目二考试;但考试日期应当在二十日后预约。
    3、道路驾驶技能科目(科目三)考试:
    (1)对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科目三考试,考试合格的,考试员和申请人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字,进入决定程序;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申请科目三考试。但考试日期应当在二十日后预约;
    (2)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申请人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科目三考试,考试合格的,考试员和申请人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字,进入决定程序;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申请科目三考试。但考试日期应当在二十日后预约;
    (3)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科目三考试,考试合格的,考试员和申请人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字,进入决定程序;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申请科目三考试。但考试日期应当在二十日后预约;
    四、决定和送达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考试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要在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登记簿上签收。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制作《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时限:自受理或者考试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
   
   
    许可事项名称: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
    许可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许可条件:
    一、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申请审验;
    二、经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身体检查合格;
    三、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没有被暂扣、注销、吊销、撤消和记分达到12分的情形。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机动车驾驶员定期审验、换证表》。
    2、身份证明:
    (1)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的身份证明,在军队未统一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证明;
    (3)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3、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4、年满61周岁的人员申请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须经市卫生局确定的医院身体检查合格。
    5、机动车驾驶证。
    二、受理和审查
    (一)受理和审查标准:
    1、申请范围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暂扣、注销、吊销、撤消和记分达到12分的情形。
    (二)受理程序: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不属于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职权办理,但依法应当到本机关上级或者下级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的,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机关名称。《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应当即时送达申请人。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补正全部材料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受理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申请,进入决定程序。
    三、决定和送达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审验机动车驾驶证。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制作《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审 核:何志强  来 源:中国益阳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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