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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操作指南
2007-6-23  

    中国人民银行对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实行核准制度,核发开户许可证。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开户行应向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存款人填写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二)存款人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核准通知书。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仅指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招待所、幼儿园、食堂),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

    12、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上述存款人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要出具组织机构代码证,同时还应出具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提交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时应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同时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三、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同时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二)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三)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四)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七)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八)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九)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四、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行应向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存款人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二)存款人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本条第2、3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五、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开户时应填写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同时出具下列证件:

    (一)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上述五类账户中基本存款账户、预算事业单位专户、临时存款账户属核准类账户,需经当地人民银行核准;非预算事业单位专户、一般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属备案类账户,开户行应在存款人开户后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六、变更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变更名称、法人,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将原开户许可证正、副本交人民银行进行变更,换发新开户许可证。

    (二)只变更证件编号、注册资金、地址等资料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交人民银行进行变更。银行应在接到存款人变更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报人民银行。

 

    七、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它原因(如账号错误等)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本条第1、2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向银行提出撤销申请,按按先撤销其它账户,再撤销基本户的顺序进行。因转户和其它原因销户后仍需继续开立账户的,其它账户可不撤销,但须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开立基本账户。撤销各类账户均要填写撤销银行账户申请书,撤销核准类账户时同时交回原开户许可证正副本。

 

    八、临时存款账户展期

    临时存款账户在有效期届满前确有需要展期的,应填写“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在有效期满前15个工作日内,出具开立和展期的证明文件,连同原“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副本交人民银行办理。

 

    九、开户许可证补发

    存款人遗失开户许可证,应在报刊媒体上进行遗失公告,宣布该开户许可证作废。存款人提出申请补发开户证可证时,应出具遗失证明和已登载的遗失公告,填写补发申请书,并出具开户时相应证明文件。

审 核:梁武  来 源:中国益阳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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