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享受定期抚恤的对象
(1)无劳动能力或者无固定收入的烈士、牺牲、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及其抚养人。
(2)烈士、牺牲、病故军人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3)与烈士、牺牲、病故军人共同生活并靠其抚养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弟妹。
(4)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生活无依无靠的烈士改嫁妻中的孤老。
(5)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生活无依无靠的烈士子女中的孤老或残疾者。
2、审批程序
(1)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区、县(市)民政局优抚股审查。
(2)区、县(市)民政局优抚股报市民政局优抚科批准。
(3)由区、县(市)发给《定期抚恤金额取证》享受定期抚恤的人员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