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待对象。义务兵;烈属、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伤残军人;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伍军人。
2、优待标准。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年人均纯收入确定优待标准(一般不低于上年人均纯收入的70%)。
3、优待金发放。义务兵优待金由乡镇统一储存,义务兵退伍回乡后一次领取。其他优待对象,由乡镇组织发放到优待对象手中或由乡镇召开优待对象兑现大会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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