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商品价格管理科
1、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国家计委电价管理有关政策;
(3)国家计委、省物价局《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4)国家计委《铁路运价管理办法》、《湖南省汽车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5)国家计委《关于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
2、办事程序
(1)由申请调价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
(2)职能科室依据有关政策确定是否受理;
(3)由调查队进行成本审核;
(4)职能科室依据成本审核结论,参照毗邻地市价格水平,拿出价格方案,报分管局长审批,重大价格调整,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5)按价格管理权限,属市本级管价的,由市物价局行文,属省管价的,由市物价局或市政府写出调价报告报省,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行 文。
3、办事要求
(1)依法行政,不越权定价,不乱开价格口子。
(2)提高价格管理水平,调定价费要科学合理,要兼顾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三者利益。
(3)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以权谋私,不搞权钱交易。
(4)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咨询解答有关价格政策。
4、公开形式:文件、会议、舆论工具等。
5、公开时间:长期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科
1、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3)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2、办事程序
(1)《收费许可证》发放
①收费单位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及提供相关文件、证书;
②经收费管理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收费政策的,登记编号,发放《收费许可证》正、副本;
③收费许可证实行一执收点一证的管理办法。
(2)收费年检年审
①下达年检通知书。要求各收费单位在规定时间、地点带相关资料、证件接受年检。
②收费管理部门按预检、审验、复查、审定等步骤展开检审;
③对年检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④对参加了年检的单位在收费许可证上粘贴年检标志;
⑤对不按规定进行收费检查的单位予以处罚并公告。
(3)收费申请及审批
①由申请收费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
②职能科室根据有关政策确定是否受理;
③由调查队进行成本审核;
④职能科室依据成本审核结论,参照毗邻地市收费水平,拿出调定收费方案,报分管局长审批,重大价格调整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或报市政府审定;
⑤按收费管理权限,属市本级管价的,由市物价局行文,属省管价的,由市物价局或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报省,由省收费主管部门行文,在本级办理《收费许可证》。
3、办事要求
(1)依法行政,不越权定费,不乱开收费口子;
(2)提高收费管理水平,调定收费要科学合理,既要考虑事业的发展,又要考虑群众、企业的承受能力;
(3)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以权谋私、不搞权钱交易;
(4)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咨询有关政策。
4、公开形式:文件、会议、舆论工具等。
5、公开时间:长期
(三)服务价格管理科
1、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3)国家计委、国家经贸、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计价格(1998)2084号《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4)《湖南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5)省、市人民政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
2、办事程序
(1)收费年检年审
①下达年检通知书。要求各收费单位在规定时间、地点带相关资料、证件接受年检。
②收费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开展检审;
③对年检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④对参加了年检的单位在收费许可证上粘贴年检标志。
(2)价格、收费申请及审批
①由申请调价(费)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
②职能科室根据有关政策确定是否受理;
③由调查队进行成本审核;
④公益事业价格调整须召开价格听证会,征求社会各届意见;
⑤职能科室依据成本审核结论、听证会情况,参照毗邻地市价格(收费)水平,拿出价格(收费)方案,报分管局长审批,重大价格收费调整,由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审定或报市政府审定。
⑥按价格(收费)管理权限,属市本级管价的,由市物价局行文,属省管价的,由市物价局或市政府写出书面调价报告报省,由省价格(收费)主管部门行文,并在同级价格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3、办事要求
(1)依法行政,不越权定价,不乱开价格(收费)口子;
(2)提高价格(收费)管理水平,调定价费科学合理,既要考虑事业的发展,又要考虑群众、企业的承受能力;
(3)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以权谋私,不搞权钱交易;
(4)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咨询解答有关价格(收费)政策。
4、公开形式:文件、会议、舆论工具等。
5、公开时间:长期
(四)市物价检查所
1、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6)《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7)《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8)中央和省、市有关价格政策收费文件。
2、检查工作程序
(1)检查通知
物价检查机构派出检查组到被查单位执法前,检查人员要出示物价检查证和《行政执法证》,并将《物价检查通知书》送交被查单位。
(2)检查实施
物价检查人员通过检查被查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国家下达的计划,查询与物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方式进行物价检查,然后填写好《价格检查登记表》,并由被查单位及负责人签字盖章。
(3)定案处理
案件调查终结后,由检查所写出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按案件处理审批权限,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对认定确有价格违法行为,应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辩和陈述。在听取陈述和申辩后,进行认真复核。然后作出决定,正式下达益阳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4)行政复议
《处罚决定书》应及时送达到被处罚单位或个人,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物价局或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3、办事要求
(1)物价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办人情案。
(2)物价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参加,与被查单位或被检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
(3)严格执行办案程序,对价格违法案件的定性处理要经集体研究定案,任何人不得越权随意减免罚没款。
(4)物价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得接受各种礼金、纪念品、有价证券;不得借办案之机向被查单位以任何方式“索、拿、卡、要”或报销发票;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到歌舞厅、夜总会参加各种娱乐活动。
4、公开形式:文件、会议、舆论工具等。
5、公开时间:长期
(五)益阳市价格成本调查队
1、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省、市人民政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和管理办法;
(3)湘价费字〔1995〕280号、湘价消字〔1996〕200号文件。
2、办事程序
(1)调(定)价格前成本审核
①单位申请。提供调定价(费)报告和相关成本资料;
②受理、业务科室签署意见、并报业务局长同意后受理;
③收集、整理资料进行成本审核;
④作出审本结论,并与调价单位见面;
⑤《成本审查审核结论》送业务科室、报业务局长;
⑥收取成本审核费。
(2)价格申报及审批
①由申请调价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
②依据有关政策确定是否受理;
③进行成本审核;
④依据成本审核结论,参照毗邻地市价格水平,拿出价格方案,报分管局长审批,重大价格调整由局长办公议研究或报市政府审定;
⑤按价格管理权限,属市管价的,由市物价局行文;属省管价的,由市物价局或市政府写出书面的报告报省,由省价格主管门行文。
3、办事要求
(1)依法行政,不越权定价,不乱开价格(收费)口子;
(2)提高成本审查核和价格管理水平,成本审核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价格调定要科学合理,要兼顾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三者利益;
(3)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和各项规定,不以权谋私,不搞权钱交易;
(4)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咨询解答有关价格政策。
4、公开形式:文件、会议、舆论工具等。
5、公开时间:长期
(六)市调节基金征收办
1、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章第27条;
(2)国务院有关文件;
(3)湖南省政府湘政发〔95〕17号;
(4)省政府办湘政办发〔95〕93号;
(5)益阳市人民政府益政发〔95〕16号、市政府办、益政办发〔95〕40号文件;
(6)省物价局〔1997〕湘价综字第31号文件;
(7)市物价局益价调字〔97〕30号文件。
2、办事程序
(1)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①根据文件规定到被征单位上门核定征收基数和具体征收金额;
②根据征收金额大小,按月、季、半年开票并发出缴款通知单;
③由被征单位通过银行缴入专户,对个体工商户收取现金后,按一定金额随时缴入财政专户;
④由政府确定的代征单位代征后按收缴程序上缴财政。
(2)价格调节基金使用
①用款单位提出申请;
②征收办、调查队上门审核,提出使用意见;
③经局领导审定后报分管市长批准;
④办理补助、借款协议;
⑤送市公证处公证;
⑥到用款单位跟踪调查资金使用情况;
⑦根据协议按时收回借款和利息。
3、办事要求
(1)依法行政,不经集体研究,不得随意减免价格调节基金;
(2)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以任何形式转移、截留挪用、私分价格调节基金;
(3)严格按审批投放权限办事,不经市政府同意,不得擅自投放价格调节基金;
(4)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得以权谋私。
4、公开形式:报表、会议等。
(七)市价格认证中心
1、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湖南省涉案物估价管理办法;
(3)国家计委〔96〕2654号文件;
(4)收费依据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1994〕湘价费字第237号、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1994〕湘价费字第106号;
①评估收费标准:罚没、被盗、抵债、清产、事故损坏等物品评估,按标的金额:1万元以下2%,1~5万元1%;5万元以上0.5%;价格纠纷调节调解,出具鉴定书1%,不足300元按300元收费。以上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计进行计算;
②定价资格证收费标准:发(换)证50~100元,年检30~50元。
2、办事程序
(1)价格鉴证
①由申请单位委托;
②受理价格评估;
③派员对评估物现场勘验;
④鉴定估算价格;
⑤出具估价报告书;
⑥按规定标准收取评估费;
⑦评估当事人对估价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结果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裁定。
(2)发放定价资格证
①企业申请或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办理;
②填写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③企业明确物价专(兼)职人员;
④认定发证,对是否具备资格进行审核,对合格者予以发放;
⑤每年进行一次年检。
3、办事要求
(1)严格按评估操作规程办事,评估案件必须二人以上参加,方能有效,评估结论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经得起检验;
(2)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拓展服务领域,竭诚搞好价格信息服务;
(3)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以权谋私,不办人情案。
4、公开形式:评估结论、文件、会议、舆论工具等。
5、公开时间: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