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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边境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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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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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确因公务、探亲、学习考察、务工经商、旅游等前往边境管理地区的公民凭所在地乡镇或行政企事业单位保卫人事部门证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填写《边境通行证申领审批表》。经派出所审查同意后,持审批表到县(市)公安局的主管部门申领边境通行证。 (二)以下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工作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可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边境通行证: 1、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 2、在企事业(含三资企业)单位、党政部门驻外埠办事处(县团级以上)工作的职工; 3、已在驻地取得暂住户口一年以上的人员; 4、已到新单位任职但未办理常住或暂住户口的人员; 5、因紧急公务来不及办证或在途中发生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地区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三)边境通行证的有效期一般为三个月。常住或经常入出边境管理区的公务人员和与边境管理区内单位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被特区内单位聘用,合同期或聘用期超过半年的人员,其有效日期可签半年或一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办理申领手续。 (四)对申办边境通行证手续齐全者,应随到随办。 监督电话:省公安厅户政处 0731-4738250
审 核:谢宁宁 来
源:中国益阳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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