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审批的单位:益阳市公安局
二、审批的项目:《暂住证》
三、审批条件: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十六周岁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在校学生、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只办理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2、从事工业、手工业、印刷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3、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4、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5、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四、审批的法律依据:《暂住证申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5号)
五、审批的程序及应当提供的文件资料:申领暂住证须持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一寸免冠相片两张(育龄期的暂住公民,还须持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以上的计生证明),并按以下规定办理:1、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3、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六、审批结果:发放《暂住证》
七、审批时限:手续齐全,一次办结。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5元/证湘价费字[2000]23号
九、承办单位:暂住地公安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