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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形式
2007-3-31  

  1、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决定为其提供指定辩护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而该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决定为其提供指定辩护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
  2、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提出申请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一)有本省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的;
  (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
  (三)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城镇人口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农村人口经济困难标准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民政等行政部门制定。
  公益福利组织和公益事业举办者可以就有关法律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3、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
  (一)刑事案件;
  (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的法律事项;
  (三)追索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保险金的法律事项;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赔偿的法律事项;
  (五)请求国家赔偿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
  (六)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4、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三)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
  (四)行政复议代理、仲裁代理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出具公证证明;
  (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审 核:谢宁宁  来 源:中国益阳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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