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援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二)因受援人不履行义务严重影响其办案的,可以申请终止法律援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承办一至二件法律援助案件,公证员应当每年承办一至二件法律援助公证事项。
3、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隐私。
4、受援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向案件办理机关申请缓收、减收或者免收案件受理费、诉讼费、仲裁费等费用;
(二)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
(三)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5、受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及相关情况;
(二)提供有关证明和证据材料;
(三)协助法律服务人员调查案件事实;
(四)在受援期间因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或者受援后获得较大收益的,应当支付法律服务费等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