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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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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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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跨省(市、县)进行临时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一地(外出经营地应当具体填写到县、市)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证明》的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因工程需要延长的,应当向原《证明》核发机关重新申请。 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二)《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在《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使用情况。纳税人应持此《证明》,在《证明》有效期满10日内,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证明》缴销手续。
审 核:admin 来
源:中国益阳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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