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2005-8-2 17:38:00  

 

一、国内公民婚姻登记

国内公民婚姻登记工作由各区、县(市)民政局负责。

二、涉华侨、涉港、澳同胞婚姻登记

1、申请登记。我市公民同华侨、涉港、澳同胞结婚,婚姻当事人必须填写结婚申请表。

2、应提供的证件、资料。

1)国内公民所需证件:

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身份证。

2)华侨所需证件:

①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②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3)港澳同胞所需证件:

①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通行证)或海员证。

②我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有效期三个月)。

③澳门同胞需持有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有效期三个月)。

④我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港九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和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持所在机构或社团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有效期三个月)可免交②、③项规定的证明。

此外华侨、港澳同胞还须持有本人在国外和港澳从事的职业或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

4)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须持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配偶死亡的证明;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6)当事人申请结婚时,须携带本人单人半身免冠像片各2张、合影半身免冠二寸像片3张。

3、登记。经审查,当事人符合我国婚姻法及有关规定的结婚条件的,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4、离婚登记。市级只受理华侨、港澳同胞与内地公民之间的协议离婚。国内公民协议离婚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1)离婚当事人需持:居民身份证(国内公民还需户口本);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单人免冠照片男、女各2张;

2)我们自受理离婚申请后,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一个月内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审 核:admin  来 源:中国益阳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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