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介绍所的审批
2005-8-2 17:38:00  

 

1、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挂靠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开具证明。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备,办公场所2年内不得变更。

3)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注册资金不低于3万元。

4)有3名以上熟悉婚姻法律、业务知识,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作人员,法人代表应有所在地常住户口。

5)有符合法律、法规和婚姻管理政策规定的规章制度。

6)法人代表有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连续3年内无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的证明。

7)有明确的服务宗旨、服务项目。

2、申报审批程序

1)凡具备上述“七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到当地区、县(市)民政局填写《婚姻介绍单位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连同证明材料呈交区、县(市)民政局。

2)区、县(市)民政局须调查核实后,签署申报意见,并向市民政局写出专题请示,连同证明材料,报市民政局。

3)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成立婚姻介绍所批文和《湖南省国内婚姻介绍单位许可证》,申办人持同意成立婚姻介绍所的批文到经营所在地工商局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婚介活动。

3、婚姻介绍服务的对象必须是国内大陆的公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居民的婚姻介绍业务。对在婚姻介绍活动中弄虚作假,出示假证件,骗取钱财、买卖婚姻、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的,当地民政部门要会同公安、物价、工商、行政管理联合进行查处。

审 核:admin  来 源:中国益阳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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