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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边境通行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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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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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审批的单位:益阳市公安局 二、审批的项目:《边境通知证》 三、审批的条件:凡确因公务、探亲、学习考察、务工经商、旅游等前往边境管理地区的公民,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申领边境通行证。以下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和工作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可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边境通行证:1、常住户口所在地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2、在企事业(含三资企业)单位、党政部门驻外埠办事处(县团级以上)工作的职工;3、已在驻地取得暂住户口一年以上的人员;4、已到新单位任职但未办理常住或暂住户口的人员;5、因紧急公务来不及办证或在途中发生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地区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四、审批的法律依据:国办发[1994]86号《关于改进和加强边境管理区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五、审批的程序及应当提供的文件资料: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到市公安局户政科或县(市)区公安局户政部门办理。 六、审批结果:发放《边境通知证》 七、审批时限:当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2元/证,《关于收费问题通知》(湘公户[2002]6号) 九、承办科室:益阳市公安局户政科及各分局、县(市)公安局户政科
审 核:龚征宇 来
源: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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