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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07-11-26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中央及省属驻益单位: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已经测算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益阳市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为500元,其中100元作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支出,不作为发放失业保险金计算基数。安化、桃江、沅江、南县、大通湖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为440元,其中80元作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支出,不作为发放失业保险金计算基数。市区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安化、桃江、沅江、南县、大通湖区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5元。

益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七年六月十二日

审 核:刘建云  来 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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