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实施制订本办法。
二、本实施办法所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女子就是指随同进城务工就业父母或监护人在沅江市区合法居住,应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三、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应依法送与其共同居住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
四、依法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利,并确保其与城镇居民子女享受同等的受教育权利。鼓励支持民办中小学校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
五、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一)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
(二)公安部门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
(三)计划物价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建设规划;与教育行政部门等制订有关收费标准,并检查学校收费情况。
(四)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经费。
(五)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按编制规定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六)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
六、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要求在赫山区就学,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户籍所在地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等材料向居住地就近的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并在学位可以安排的前提下接受入学,不得拒收(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必须年满法定入学年龄)。学校无法安排的,家长或学生本人可向区教育局基教股提出申请,由区教育局基教股根据其居住地和有关学校的班额情况统一安排入学。在家长和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引导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到民办学校就学。
七、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的学校要从实际出发,完善教学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
(一)规范办理入学手续,为学生建立学籍。
(二)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做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
(三)加强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生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八、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
(一)财政部门要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含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
(二)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
(三)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九、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
(一)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与当地学生实行同一收费标准。各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家长收取“借读费”和与就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共建费”等。
(二)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社会捐助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
(三)对违规收费的学校,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予以查处。
十、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
(一)教育行政等部门在对民办学校审批时,办学条件可酌情放宽,但师资、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对符合标准的要及时予以审批;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对经整顿仍达不到规定条件和标准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开办的学校,应予撤销。
(二)教育行政部门撤销不合格学校时,应当将学校学生就近妥善安置在其他学校就读,保证其学业不受影响。
(三)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工作,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四)各级政府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民办学校给予关心和帮助,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导;对办学成绩显著的学校及学校负责人、教师要予以表彰。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在教师职务评聘、评优评先、教师权益保障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一视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