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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
2007-5-26  

    承办单位: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办理对象:收养当事人
    办理条件:
1.收养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
2.不同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通行证、回乡证、旅行证件的复印件;
3.国内收养人所在单位 或者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华侨、港、澳、台地区收养人经有关机构出具或认证、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5.国内收养人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国内收养人常住地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7.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捡拾、儿童报案证明、儿童进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弃婴公告;
8.孤儿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9.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儿童的残疾证明
10.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11.监护证明
12.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13.生父母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1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15.生父母一方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16.生父母与收养人有系属关系的证明
17.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18.收养登记申请书(不同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应分别提交上述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提交申请,科室受理,科长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办理时限:国内、港、澳、台30天内,国外7天内
    是否收费:收费250元、公告费(按实收取)
    监管单位:市民政局纪检组  4225103
    办事纪律: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枉法,不得索贿受贿

审 核:龚征宇  来 源:中国益阳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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