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单位:市计生委政策法规科,4242792 办理对象:申请计划生育行政复议的对象 受理条件: 1.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有异议 2.不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办理程序: 1.当事人先执行征收或处罚决定; 2.要求复议的对象,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3.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办理时限:60日之内 是否收费:不收费 办事纪律: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徇私枉法,不得索贿受贿,不得接受申请人的请吃等。
审 核:龚征宇 来 源:市计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