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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程 序 |
依据及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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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
生育
技术
服务
人员
合格
证 |
1、本人提交合格审请表及有关材料;
2、乡级人民政府、计生办审核,加盖公章;
3、县级人口计生局复核;
4、市级人口计生委组织专家考察、考核;
5、发《合格证》;
6、三年校验一次。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国家计生委6号令
3、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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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
生育
手术
审批 |
1、要求生育对象本人审请;
2、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审核并出示证明;
3、县级人口计生局批准,指定施行手术的医疗单位。 |
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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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流动
人口
婚育
证明 |
1、有流动意向的育龄人员本人申请;
2、户籍地村委(社区居委)审核;
3、户籍地乡级计生办发证。 |
1、国家人口计生委“第九号主任令”
2、财源〔2004〕87号
3、湘人口办发〔2005〕
33号
4、湘人口发〔2005〕36号
5、益人口发〔2006〕2号
6、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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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
生育
行政
复议 |
1、当事人先执行征收或处罚决定;
2、要求复议的对象,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3、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
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行政复议法》
3、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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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独生
子女
证 |
1、申领夫妇填写申请表向双方单位(村委、社区居委)申请;
2、单位(村委、社区居委)签署意见;
3、乡(镇)街道计生办登记造册、审批发放。 |
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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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收养
手续 |
1、要求收养小孩的对象本人向乡级民政部门申请;
2、县级以上计生委审核并签署意见;
3、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益民字〔1995〕6号文件
4、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