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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征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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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6-14 20:5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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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 8月17日) 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第35号令发布的《实施<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现居住地与其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在同一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已婚育龄人员(已绝育者除外),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外派出机构人员不得收取。 第三条 省内流动和外省流人本省的流动人员,按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缴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由其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收取;流往外省的湘籍流动人员,按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缴纳,由省政府批准设立的驻外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收取。开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后,不再收取办证费、服务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属行政性收费,专项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其使用范围规定如下: l、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培训、表彰; 3、流动育龄人员的避孕药具、妇检及四项节育手术费用; 4、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外省设立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收取的管理费,还可用于职工工资补助、业务用房房租水电补助、办公用品费用、差旅费等支出。 5、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执收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及时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必须专款专用,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严禁挪作他用,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执收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原下发的《关于发布计生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4]湘价费字第62号)附表(二)第四项“湘籍入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费”以及各地自行出台有关流动人口计生收费同时废止。
审 核:梁武 来
源:益阳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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