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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2007-10-24  

益教办通〔2005〕44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大通湖区社会发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工作部,市直有关学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高中阶段招生行为,加强高中学籍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普通高中未经市、区县(市)中招办录取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入籍(外地转学者须提供当地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录取审批表或会考成绩证明)。

    二、严格按照益教办通[2003]109号文件规定办理转学手续,严禁举行插班生考试。

    三、各普通高中不得招收借读生(学籍在甲校,读书在乙校)。凡未取得在读学校学籍的学生,一律不得颁发该校的毕业证,升入高一级学校后一律不得计入该校的升学率。

    四、严禁排挤差生,不得剥夺任何具有正式学籍且毕业会考成绩合格的学生报名参加高考的权益。

 

益阳市教育局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审 核:何国龙  来 源: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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