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行为,促进我区基础教育事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籍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中学生学籍以区管理为主,小学生学籍以区直小学(城区小学、乡镇中心小学)管理为主,坚持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区普通高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学籍
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入学,入学即注册并取得学籍。
第五条 高中新生按有关招生办法录取,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取得学籍。
第六条 中学生学籍由学校按如下规定编号:
第1、2位数字为学生级号(入学年份)代码,第3—6位数字为我区代码:2301,第7、8位数字为学校代码,第9—12位数字为学生在本校的学籍序号。
第七条 小学生学籍依据如下规定编号:
第1、2位数字为学生级号(入学年份)代码,第3、4位数字为学校代码,第5—8位数字为学生在本校的学籍序号。
第八条 学籍号与学生一一对应,一经注册不得变更,不得顶替。学生姓名以户口薄上姓名为准。
第九条 中学生新生学籍册和城区小学新生学籍册由学校按统一规格制定,学校盖章,复制一份送区教育局基教股备案(含软盘)。乡镇小学生学籍册由中心小学存档。
第十条 区教育局基教股每学期在开学后第三周星期二至星期五进行一次学籍审核。被审学校应提供接收证、转学证等证明材料,如实填写学生异动(包括转入、转出、休学、复学、退学等)名册、学籍统计表和学生异动情况统计表。其中高中生的学籍异动由区教育局基教股汇总后报市教育局基教科备案。
第十一条 各中学不得接收已毕业学生复读。
第三章 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转学需本人申请且其法定监护人同意,按规定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三条 中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及中学生不得同时转学与休学。
第十四条 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不得突破规定班额随意接收转入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原则上不得无理拒收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生源范围内的学生(含符合规定的农民工子女)转入,不得阻止有正当转学理由的学生转出。
第十六条 小学生转学手续在区直小学(城区小学、乡镇中心小学)办理。
第十七条 初中学生转学手续的办理程序为:
区内转学:1、转入学校向转出学校开出接收证,学校盖章,教导主任签字;2、转出学校收到接收证(转出学校存档)后,向转入学校开出转学证(转入学校存档),学校盖章,教导主任签字;3、区教育局基教股验印、学籍专干签字,备案。
跨区转学:1、转入学校向转出学校开出接收证,学校盖章,教导主任签字;2、转出学校收到接收证后,向转入学校开出转学证,学校盖章,教导主任签字;3、转出学校所属区县教育局基教股在转学证上签署意见,填写学籍号、会考成绩等必填内容,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学籍专干签字、备案。
第十八条 高中学生转学手续的办理程序为:
市内转学:在第十七条中“跨区转学”的程序基础上,最后到市教育局基教科办理有关审核登记手续。
跨市转学:先由转入学校及所属县(区)教育局基教股、市教育局基教科分别签署意见、盖章,然后到转出方对应部门逐级办理签署意见、盖章(学生手册、档案密封后可自带)。
第十九条 市内转学、跨市转学的转学证必须分别在转学证开出后十五日、三十日内到区教育局基教股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区教育局基教股不接收市内转学的转学证的邮件(含电子传真件)。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休学,由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区教育局批准后,方可休学。高中学生的休学与复学由学校、区教育局基教股签署意见,报市教育局基教科批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为一年。期满能复学者(传染病患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的治愈证明或可复学证明),办理复学手续。期满不能复学者需办理延续休学手续,高中学生不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即视为自动退学。
学校应及时了解休学期满未复学而又未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情况,防止其辍学。
会考成绩合格的休学者,复学后会考成绩仍有效。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得以休学为名而复读。
第二十四条 初中、高中学生参加完毕业会考后不得休学。
第五章 跳级、退学
第二十五条 素质特别优良,学科成绩特别优秀且参加高年级学生的期末考核成绩合格者,由本人及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以跳级。
高中二年二期学生不能以跳级为名参加普通高考。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得同意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退学。高中学生确需退学的,由本人及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报区教育局基教股、市教育局基教科备案。
第六章 毕业
第二十七条 具有注册学籍,在校学习期满的中学生,达到如下条件者,准予毕业,由区教育局或市教育局发放毕业证书。
1、思想品德合格;
2、毕业会考各科成绩及格(含补考)、考查科目成绩合格;
3、体质健康;
4、按规定完成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八条 没有获得毕业证的往届中学生,由本人向学校申请,可参加会考补考,各科会考成绩及格者,经审核可补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小学毕业证由学校发放,学校应在毕业前造好小学毕业生去向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中学学校代码由区教育局统一编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办理学生学籍异动手续时,应向学生说明有关注意事项,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起执行,解释权属区教育局基教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