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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
2007-10-23  

    一、法规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等。
    二、办事流程
    1、个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原始材料。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始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2、区、县(市)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报市级民政部门,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3、市级民政部门对区、县(市)民政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符合受理条件的上报省级民政部门,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区、县(市)民政部门补充材料。
    4、省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办理机构
    区、县(市)民政局优抚股,市民政局优抚科,省民政厅优抚处。
    四、结果公示
    对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对象和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对象,应在乡镇或工作单位公示,时间为一周。

审 核:刘建云  来 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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