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受理范围
1、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职工伤致等级的鉴定。
2、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职工的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3、因工负伤职工旧伤复发的鉴定。
4、因工负伤职工医疗期的鉴定。
5、伤病人员需要安排康复的鉴定。
6、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的鉴定。
7、伤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8、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9、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鉴定。
10、其他部门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二、必备资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诊断证明及门诊、住院病历;
4、因工伤残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提交工伤认定结论书;
5、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提交被鉴定人和因工死亡职工关系的证明;
6、其他和鉴定有关的资料。
三、鉴定依据
1、《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2006年11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07年5月1日实施)。
2、《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8号)。
四、工作程序:
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按规定填报的《益阳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向申请人说明。
2、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医疗专家组做出医疗技术鉴定结论。根据医疗技术鉴定的需要,专家组可以要求被鉴定人另行提供相应的检查资料。
3、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鉴定委员会成员及医疗专家依据医疗专家组的医疗技术鉴定结论及病历资料,对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集体讨论,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5、涉及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应通过单位公示,公示无异议,由单位负责人(法人代表)和上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6、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妥善保留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资料。
五、工作纪律
1、坚持“三公”(公开、公平、公正)、 “三严”(严肃态度、严肃纪律、严格程序)的原则。
2、纪检监察室派人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对劳动能力鉴定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3、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做到“三严禁”:严禁提供虚假鉴定意见;严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严禁收受当事人财物。
4、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坚持专家决定,集体讨论的原则,鉴定过程中充分尊重医疗专家的意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过程中,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5、涉及到职工反映强烈,争议较大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报告。
益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