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暂行办法
2007-11-13 10:11:00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进企业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实施意见》(湘劳社政字[2005]31号)的要求,依据《湖南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试行办法》,结合益阳市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依法掌握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信息,建立档案,并根据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障基本标准和相关要求,将企业评定为不同的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民政、编制等部门登记注册,经营满一年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市、各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管辖规定,对管辖的企业进行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
    第五条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制度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执行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第六条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的内容:
    (一)制定和履行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招用人员和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运行情况;
    (五)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
    (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八)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九)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情况;
    (十)工会组织建立的情况;
    (十一)执行其它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七条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分为A、B、C三级,A级为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B级为劳动保障诚信合格企业,C级为劳动保障失信企业。
    第八条 对诚信等级内容进行逐项评定,均未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予以评定为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
    1、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
    2、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健全、内容合法;
    3、遵守招用劳动者各项规定;
    4、依法与全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5、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6、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及国家有关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报酬的各项规定;
    7、遵守国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8、遵守国家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规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9、依法落实各项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0、年度内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或虽有举报投诉但经查实无违法行为;年度内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专查均未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11、年度内无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集体上访事件发生;
    12、工会组织健全,并签订集体合同。
    第九条 对诚信等级评价内容进行逐项评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评定为劳动保障诚信合格企业。
    1、发现2项以下(含2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且企业已主动纠正或根据指令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未给予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
    2、虽然发现有3项以下(含3项)违法行为,但情节均显著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且企业能够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第十条 对诚信等级内容进行逐项评定,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评定为劳动保障失信企业。
    1、有3项以上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或处罚的;
    2、非法招用、介绍童工或强迫劳动的;
    3、严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的;
    4、发生涉及5人以上的拖欠工资举报投诉案件或拖欠工资数额较大的;
    5、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严重的或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6、无理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7、因违法行为导致集体上访或罢工等突发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8、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仍不执行的;
    9、不按要求参加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经两次催促后仍拒不参加的;
    10、发生其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按年度进行,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成立由分管法制与监察的局领导牵头,法制、监察、就业、培训、劳动工资、信息中心、社保经办机构等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等级评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承办评定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1、企业申报。每年5月份前,企业要客观真实填报上年度《湖南省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书面审查表》,同时,填报《湖南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申请表》。
    2、初步审核。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价标准和结合日常巡视检查、定期书面审查、投诉举报专查以及相关业务部门在工作中收集掌握的劳动保障诚信信息,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和建议。
    3、征求意见。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征求、汇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相关业务机构对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的意见。
    4、等级评定。召开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委员会会议,评定等级。
     5、社会公示。通过新闻媒体或劳动保障网向社会公示拟评定等级名单,公布监督电话。异议期10天,对有异议的,应进行复审。
    6、公布结果。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复审的评定结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新闻媒体或劳动保障网上公布。对评定的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合格企业分别统一在省市劳动保障信息网公布。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劳动保障诚信信息系统列入“金保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信息数据库,实行网上公示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等级信息、网上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材料、网上通报对用人单位失信惩戒和守信奖励的情况。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各业务部门和用人单位在日常工作中按照“谁主管、谁记录”,“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相关各种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信息的采集和录入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各业务部门在工作中收集和记录的有效信息为准。企业自行申报并提供的信息,必须提供原始证明、票据,经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为评价信息。相应的证明、票据应复印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不同诚信等级的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一)对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匾牌;在无举报及投诉前提下,免下年度劳动保障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以自查为主;优先取得与劳动保障有关的评优资格。
    (二)对劳动保障诚信合格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劳动保障诚信合格企业》证书,在无举报及投诉前提下,免下年度劳动保障日常巡视检查。
    (三)对劳动保障失信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将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实行跟踪监督,每年安排不少于两次的巡视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它负责人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八条 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级别实行动态管理。凡企业有应降级的情形时,按规定降低其诚信等级。经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核认定后,摘除《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匾牌,或收回《劳动保障诚信合格企业》证书。凡企业符合升级条件时,按规定提升其诚信等级。
    第十九条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实行书面审查和进行诚信等级评价,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牵头组织有关业务机构联合进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益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审 核:刘建云  来 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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