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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2007-11-13  

益劳社发[2007]68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省属驻益单位,市属各参保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的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2007]9号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调整
    1、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2.2万元调整至2.8万元。
    2、大病医疗互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0万元调整至12万元。
    二、生育保险待遇的调整
    1、阴道自然分娩,无并发症(含侧切)支付限额由1000元提高到1200元。
    2、阴道难产无产时并发症由1300元提高到1500元。
    3、妊娠合并症,并发症阴道分娩无产后出血由1500元提高到1800元。
    4、阴道分娩合并产后出血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5、剖宫产无并发症由2400元提高到2800元。
    6、难产性剖宫产由2700元提高到3000元。
    7、剖宫产并发产后出血由2800元提高到3000元。
    8、妊娠合并症并发症剖宫产并产后出血由3000元提高到3500元。
    9、围产期严重并发症治疗(妊28一产后4周)由4500元提高到5000元。
    10、妊娠期疾病治疗由1200元提高到1500元。
    11、计生手术
    ①上环由20元提高到50元。
    ②取环由10元提高到50元。
    ③早孕人流由50元提高到100元。
    ④早孕钳刮术由60元提高到100元。
    ⑤中孕利凡诺引产由150元提高到500元。
    ⑥输卵管结扎术由100元提高到500元。
    ⑦输精管结扎术由80元提高到300元。
    三、本通知从2007年9月1日起实行。


益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益阳市财政局     

二○○七年八月三日  

审 核:刘建云  来 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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