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范执法行为。卫生监督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坚持依法行政。凡在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有未着装、未持证上岗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对执法过程中以权谋私、索拿卡要的,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在《卫生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登记、发证中,对不符合条件弄虚作假、擅自批准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机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2、规范医疗行为。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对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一以查实,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低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按照省、市财政与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与标准收费。如有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的,超收部分如数退还,并给责任人相应金额的罚款,并视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所有收费,做到“收支两条线”,来禁坐收坐支。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
4、坚持办事公开。建立办事公开栏,将科室职责、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制订公务员公示牌和办事公开实施办法,对办事过程中人为设阻、故意刁难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以警告以上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