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坚持持证上岗。护照签证专办员、旅游质量监督员、旅游区(点)检查员、星级饭店检查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资格后持证上岗,未持证上岗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在办照、办证、评定等级、星级过程中以权谋私、索拿卡要的,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星级饭店检查员在检查饭店时,除持有检查员证外,还须持有我局的介绍信,否则,检查员身份无效。星级饭店检查员利用职务之便,要求星级饭店为个人提供免费客房、餐饮服务的,一经发现,除要求当事人补交有关费用外,还要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及评定》两个国家标准,对旅游行业进行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切实维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有超范围经营、不按规定办理旅行社责任险、违反规定收费等行为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旅游区(点)、星级饭店评定等级和星级后,只能按评定的等级和星级收费标准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设施和服务达不到原等级和星级标准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降低或取消其原有等级或星级。
3、坚持办事公开、首问负责、限时办理三项制度。建立办事公开栏,将办事内容、办事程序、主办科室及电话、办理期限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来机关办理公务的,谁接待就负责处理,不得推诿和敷衍塞责。对申请评定旅游区(点)质量等级、旅游饭店星级,申请成立旅行社,申请接受华侨捐赠的事项,均在10日内处理完毕,并通知申请人。对旅游投诉,在10日内向旅游者作出答复。对申办因公护照的材料,两日内审核完毕。对申报的外国专家项目,7日内审核完毕。对归侨、侨眷身份的认定,7日内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