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坚持依法征收排污费,做到亮证收费、按标准收费,无重复交叉收费和其他“四乱”行为。凡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认真、及时调处环境污染事故、纠纷和“环保110”投诉,坚持24小时值班,做到有警必接,闻警必动,公正处理,及时反馈。对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应处理的事故、纠纷、投诉、举报未及时处理的,每发现一起,扣经办人工资50元;屡犯的调离执法岗位,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追究监理所长和分管领导责任。
3.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在审批环保项目中,做到依法审批,热情服务,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和索、拿、卡、要行为。人为设卡、故意刁难,拖着不办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下岗、分流,并追究分管、主管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