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上级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按照统一领导、分级审计的原则,市审计局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领导全市审计工作,研究制定全市审计工作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培训审计人员,组织行业和专项资金的同步审计。
(二)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接受市财政拨款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资金使用效益;
3、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4、下级政府的财政收支;
5、市属经济主体和市级主管部门所属归口管理、财务单列经济实体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6、市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及投资效益;
7、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管理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属地方金融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借用的外国资金和使用的外国援助资金;
9、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计划、金融以及证券主管部门对社会集资、债券发行的审批情况和证券经营单位的金融活动情况;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三)根据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授权对在益阳的中央和省金融企业、保险企业、非金融机构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
(四)根据需要,对区、县(市)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进行直接审计;必要时,对市以下审计机关已经审计的单位进行抽审。
(五)处理被审计单位对区、县(市)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申请的行政复议。
(六)协同区、县(市)办理区、县(市)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七)对审计中发现宏观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八)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九)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审计程序
(一)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四)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三、服务承诺
(一)坚持审计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审计执法人员未出示证件的,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和询问。
(二)坚持办事公开,严格按照审计程序操作,做到执法到位,不越位;依法处罚,不违法。
(三)严格执行审计纪律,认真落实审计署“八个不准”的要求,实行审计监督卡跟踪监督和回访等廉洁从审制度。
(四)实行首问责任制。凡来审计机关反映情况、咨询政策、申请复议及联系工作的,审计机关保证热情接待,并由首问人负责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五)对公益资金、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等重大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公告制度。
(六)严格保密纪律,不向任何无关人员泄露正在审计或审计调查的情况及尚未作出结论的审计事项,不泄露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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