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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科 室 |
职 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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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殡 葬
管 理 处 |
指导、管理全市殡葬改革、殡葬事务,指导全市殡葬设施的布局规划;负责全市公墓及殡葬设施报批;负责全市火化区域的规划、调整报批和殡改执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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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村社会
养 老
保 险 处 |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文件;按照“一停两清”要求,指导监督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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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办公室
(老区办
法制科) |
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公开和机关日常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和协助检查、督促民政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局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老区、法制、文秘、信息、宣传、档案、保密、信访和人大政协联络等工作;负责全市民政工作会议;搞好后勤保障,管理接待站和食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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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民间组织
管 理 科 |
负责全市性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以及未登记注册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社团基金会的初审和监管;指导各区县(市)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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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优抚科
(双拥办) |
负责拥军优属工作和优抚对象和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制定全市性优抚优待细则,调整优抚标准,完善优抚制度;指导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军地关系,组织开展“双拥”活动,承办市“双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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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复员退伍
军人安置科 |
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和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国家有关复退军人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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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救 灾
救 济 科 |
负责调查、掌握、发布灾情和慰问灾民;指导灾区生产自救;管理、拨发救灾救助款物;指导农村五保供养、敬老院工作;以及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的清理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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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最低生活
保 障 科 |
贯彻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负责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管理分配并监督使用中央、省和市级保障金,负责对中央、省属和市属企业低保对象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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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区划地名办) |
负责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组织指导村(居)委会依法开展村(居)民自治活动;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依法推进社区建设;指导全市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和婚介机构的审批和督查;办理涉港澳婚姻登记。承办乡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的审批报批,调处边界争议,管理、指导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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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社会福利和
社会事务科 |
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社会福利发展规划并负责监督检查;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社会福利机构和福利企业的审核报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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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老 龄 办 |
负责老龄委的日常工作,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加强对老龄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推动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指导区县(市)老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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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财 务
审计科 |
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负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监督;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关财务工作,对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内部审计;制订监督执行计财规章制度;编制民政事业统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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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人事监察科 |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政治思想工作;负责局机关党建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及劳动工资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行政、监察工作;负责机关工会、老干、妇女、儿童、计划生育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