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银行益阳市中心支行职责范围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推动安全建设,切实履行好中央银行分支机构工作职责,根据人民银行总行、长沙中心支行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分政务性突发事件、业务性突发事件及事务性突发事件三类。政务性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失泄密、信访、法轮功等重大突发事件;业务性突发事件主要包括金融系统风险事件、支付结算和系统事故、网络和信息安全事故、国库资金损失、发行基金损失、枪支弹药丢失及外汇管理方面的重大突发事件;事务性突发事件主要包括疫情、汛情、地震及重大火灾等突发事件。
第二章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
第三条 成立中心支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行长任组长,中支其它党委成员任副组长,办公室、货币信贷科、会计财务科、科技科、货币金银科、国库科、人事科、调查统计科、外汇管理科、保卫科、内审科、监察室、事后监督中心、营业室、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四条 领导小组负责中心支行职责范围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统一组织抓好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建设,协调与应急处置相关的各项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统一管理中心支行职责范围内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全面工作;
(二)组织辖内各县(市)支行结合实际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建设,制定具体的组织实施细则;
(三)审议批准中心支行的各项应急处置预案;
(四)协调中心支行各项应急处置预案制定与实施中的跨科室业务和职责分工;
(五)研究、协调中心支行和其他单位、部门与应急处置相关的各项工作;
(六)分办中心支行应急处置机制建设的具体工作任务。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室主任兼任。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中心支行办公室具体办理。
第六条 中心支行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制定中心支行职责范围内发生下列各类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置预案,并报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施行。
(一)发生密码电报和绝密、机密、秘密文件丢失、泄密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由中心支行办公室牵头制定。
(二)发生越级上访、群访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由中心支行办公室牵头制定。
(三)发生与法轮功有关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由中心支行宣传部牵头制定。
(四)发生区域性挤提存款、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和爆发了系统性金融风险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由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牵头制定。
(五)发生大额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系统重大事故、联行资金丢失、大规模洗钱行为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由会计财务科牵头制定。
(六)发生全行性的网络重大事故、相关信息通过网络失泄密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由科技科牵头制定。
(七)发生国库资金被非法挪用、转移或其他损失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由国库科牵头制定。
(八)发行基金被盗窃、抢劫以及发行基金押运过程中发生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由货币金银科牵头制定。
(九)发生枪支弹药被盗、被抢及各类涉枪案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由保卫科牵头制定。
(十)外汇管理方面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由外汇管理科牵头制定。
(十一)发生疫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由后勤服务中心牵头制定。
(十二)发生汛情、地震、重大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由保卫科牵头制定。
第七条 发生其他突发事件时,由领导小组指定负责部门组织搞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在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该负责部门认真进行总结,并制定相关的应急处置预案,报领导小组审批施行。
第八条 中心支行各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应急处置预案,在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应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中心支行各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业务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时,应充分考虑管理全辖的工作职责,需对辖内各支行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措施的落实。
第十条 辖内各县(市)支行应结合实际,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并组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细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突发事件的紧急报告和应急处置程序
第十一条 辖内各县(市)支行、中心支行有关科室应严格执行突发事件紧急报告制度。各类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应立即上报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在接到有关的情况报告后,应迅速组织进一步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于2小时内向人民银行总行、武汉分行、长沙中心支行报告。需向政府报告的,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辖内各县(市)支行、中心支行机关一旦发生各类突发事件,有关部门应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相关应急处置预案规定的工作程序,具体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发生严重突发事件,辖内各县(市)支行、中心支行相关部门难以独立完成应急处置工作的,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并由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成立中心支行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按照相关应急处置预案规定的工作程序,具体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发生严重突发事件,人民银行益阳市中心支行难以独立组织完成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与其他单位、部门进行协调的,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协调方案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进行协调,并及时向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报告相关情况。需向政府报告的,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与其他单位、部门协调工作完成后,由领导小组组织成立中心支行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按照相关应急处置预案规定的工作程序,具体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县(市)支行或中心支行有关部门应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向领导小组报送专题报告。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上报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需向政府报告的,应向当地政府报告。
第四章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要求
第十八条 辖内各县(市)支行、中心支行各部门要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各项应急预案的重要性。各县(市)支行、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应急机制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应急处置机制建设的组织和领导。
第十九条 中心支行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本部门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高度重视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认真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在应急机制建设和实施工作中发挥应有作用。
第二十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辖内各县(市)支行、中心支行各部门要顾全大局、严格纪律、协同工作、规范秩序,对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推托拖延,影响应急处置工作正常进行的责任人员,坚决予以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在应急处置预案执行过程中,可根据突发事件的情况、性质变化以及实施中的具体问题提出补充要求,采取相关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经中心支行行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审 核:值班室 来
源: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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