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一旦发生和流行传染性疾病,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疫情的类别、波及范围及严重程度,决定启动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和成立益阳市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指挥部(组成单位及名单见附件)。市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应急处理工作。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施。 益阳市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指挥部下设益阳市传染病应急办公室,该办设在市卫生局,卫生局领导担任应急办主任,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和办公经费。 应急办主要职责:负责拟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组建和管理专家评估委员会,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组建监测、预警系统;指导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及有关培训、演练工作;监督检查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各项工作的落实;一旦发生传染病疫情,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等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指挥调度,组织对传染病疫情的调查、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以及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对事件进行资料归类、留档、评价,并总结经验和教训。 3 监测报告与预警 3.1 监测与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疫情监测报告体系,确保信息畅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监测与预警系统,负责传染病疫情的日常监测,确保监测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预测预报传染病疫情发生流行的趋势,一旦有疫情发生,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传染病疫情的报告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0条规定及时采取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对疫情应当坚持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 3.2 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或者指派有关卫生技术人员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监测、实验室诊断,查明原因,确定危害程度,并提出控制措施建议。由益阳市传染病专家评估委员会对传染病疫情调查结果进行评估,判定传染病疫情的预警级别。 3.3 预警 传染病疫情预警划分为三级疫情。 3.3.1一级疫情 一级疫情是指传染病疫情发生早期,波及范围局限,以镇(街道)为单位发生,但未出现向外区域扩散,需要市卫生局做出应急处理,市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处于应急准备的一种预警,主要包括: 3.3.1.1局部地区发生鼠疫、霍乱、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人禽流感,发生流行范围在一个镇内,且尚未出现二代病例的; 3.3.1.2局部出现一周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水平的一倍以上; 3.3.1.3某一地区相继发现原因不明的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特点的患者,出现死亡病例,尚未出现扩散的; 3.3.1.4由于接种生物制品、菌毒种丢失、自然灾害等引起公共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突发事件,在局部范围内造成一定影响的。 3.3.2二级疫情 二级疫情是指传染病疫情影响范围波及一个区县(市)的二个以上乡镇,需要启动市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需要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予以支持的一种预警,主要包括: 3.3.2.1鼠疫、霍乱、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人禽流感发生,出现二代病例,并有向其他地区蔓延的趋势; 3.3.2.2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某一区县(市)暴发、流行,流行范围波及二个镇以上,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3.3.2.3一个地区集中发生原因不明的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特点的患者,出现死亡病例,扩散速度较快,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3.3.2.4由于接种生物制品、菌毒种丢失、环境污染、自然灾害等引起的传染病疫情,造成较大范围的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 3.3.2.5境外出现新发、突发传染病重大疫情,已经传入或者有传入我市重大危险的。 3.3.3三级疫情 三级疫情是指传染病疫情影响范围波及二个以上区县(市),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的一种预警,主要包括: 3.3.3.1鼠疫、霍乱、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人禽流感疫情,已经向其他区县(市)扩散的; 3.3.3.2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本市某一地区暴发、流行,并且流行范围已波及其它区县(市),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3.3.3.3某个地区集中发生原因不明的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特点的患者,出现多例死亡病例,扩散速度较快,并波及到其它区县(市),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引起社会恐慌的; 4 应急处理 4.1 启动预案 当传染病疫情达到二级以上疫情时,市卫生局立即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提请启动益阳市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同时成立益阳市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益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预案后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指挥部根据传染病疫情的类别和处理需要,设置由有关部门组成的若干工作组,请求省卫生厅派遣应急处理队伍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处理。 4.2 工作程序 应急处理工作应按照本预案程序,科学有序的进行。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及时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4.2.1调配应急人员、物资。市指挥部根据需要,在全市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处理工作。 4.2.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理队伍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传染病疫情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4.2.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为疫区;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4.2.4采取控制措施。
根据传染病疫情类别和应急处理需要,按规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病人和疑似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易感人群应急接种,疫点消毒、水源保护等。市政府依法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捕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紧急措施。 4.2.5实施交通卫生检疫。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市交通局和市卫生局报告。市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市卫生局和铁路、港口、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口岸、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市卫生局指定的机构移交。 4.2.6加强旅游部门管理。包括旅行社、星级饭店和旅游区(景点)、旅游定点餐馆、旅游车船公司,在传染病疫情发生时,每个旅游团队都要建立人员和行程详细资料保留制度,严格实行首诊报告制和建立疫情报告制度,认真做好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 4.2.7开展群防群治。在传染病疫情发生时,乡镇(街道)以及村(社区)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4.2.8开展医疗救治。按照医疗救治方案启动指定的专门医疗救治网络,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患者及时排除或确诊。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同时做好传染病的报告。对传染病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按照相关的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方案进行现场救治、病人转运、后续治疗工作。对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 4.2.9组织技术培训。对新发现的突发性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应及时组织相应的技术培训工作。 4.2.10督察与指导。市级指挥部对全市范围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4.2.11发布信息与通报。市卫生局依法向社会发布传染病相关信息,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疫情。
4.2.12健康教育。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急和危机干预工作。 4.2.13组织对外宣传。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各新闻媒体必须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和口径进行宣传。 4.2.14维护社会稳定。市公安局、工商局、物价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等责任机构要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制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15疫情评估。应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和社会心理评估等。 4.3 终止预案 根据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进展和传染病专家评估委员会的评估建议,市卫生局向市人民政府适时提出终止实施预案的建议。 终止的条件为: 4.3.1重大传染病疫情得到完全控制。 4.3.2原因不明的群体性疾病停止发生。
4.3.3境外新发、突发传染病重大疫情已由发生国家或地区卫生组织宣布解除,在我市范围内未发生流行或流行终止。 4.3.4其它由于生物制品接种不良反应、菌种丢失、生物性化学性有害物质泄漏、自然灾害等引起的传染病疫情己得到有效控制,不再对公众健康造成损害,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5 工作保障 5.1技术保障 5.1.1传染病专家评估委员会 成立市传染病专家评估委员会,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专家评估委员会由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社会科学、经济学、行政管理学、法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卫生局组建和管理。其职责是: 5.1.1.1了解掌握国内外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理的相关知识和信息,为市公共卫生政策、法律、法规的实施提供咨询,对培训计划、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进行技术评估。 5.1.1.2对传染病疫情进行评估,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和终止预案的建议。 5.1.1.3对传染病应急处理措施进行技术指导、调整和评估。 5.1.1.4参与传染病疫情事后的总结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5.1.2应急处理医疗卫生队伍 建立市传染病应急处理常备的机动队伍,由市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三部分组成。这支队伍是应对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的重要力量,随时能够处置传染病疫情,参与和指导医疗卫生等机构开展传染病应急处理工作。传染病应急处理的常备队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培训和演练。其主要职责是: 5.1.2.1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检测检验、疫情的分析、评估和上报; 5.1.2.2协助和指导传染病病人的现场救治、转运和后续治疗; 5.1.2.3督导各项现场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 5.1.2.4开展传染病应急处理的业务培训和咨询等。 5.1.3培训和演练 市卫生局应加强传染病应急队伍的人才建设,组织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开展传染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按照预案的要求,统一组织安排各类传染病应急处理的演练工作。演练的形式包括:综合演练,涉及预案各系统、各单位的全过程演练,包括从指挥到救治处理的全过程的演练;局部演练,指挥系统、救治系统、保障系统和各有关单位组织的演练;
5.1.4常规监测
充分利用现有的卫生监测资源和有关疾病报告体系,强化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相关疾病监测,规范对传染病的报告和资料汇总要求,提升我市传染病疫情监测的准确性、敏感性。 建立本市范围内统一的传染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法定传染病监测报告网络、社区监测报告网络、卫生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医院哨点监测网络、市民传染病报告和举报电话系统。 5.1.5医疗救治网络 医疗救治网络由指定的急救机构、综合医院、卫生院组成。针对可能发生的不同类别传染病疫情,指定不同的医疗机构。医疗救治网络各组成部分之间建立有效的横向、纵向信息链接。 5.1.6信息系统 建立益阳市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平台是在传染病疫情发生以及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市领导进行应急决策和指挥的办公场所,包括下列功能:指挥功能;信息采集、展示功能;视频会议功能;通讯功能。 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的技术平台基础上,由市卫生局及有关部门承担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数据库的建设、信息收集、协调、处理、分析、发布、数据访问接口技术和应急反应工作。市卫生局和市疾病控制中心应加强现有网络系统维护和管理工作,加强卫生信息收集等各个环节能力建设。在村级建立专人报告制度。保证信息收集、报告的准确、及时和完整。 5.2 后勤保障 5.2.1医药器械供应 市有关部门根据市卫生局提出的计划,建立处理传染病疫情的医药器械应急物品储备。储备分为日常和战时两级。物质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卫生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和设施。 5.2.2经费保障 市财政应保障应对传染病疫情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传染病疫情处理经费,所需经费列入市政府财政预算,并提供必要资金,保障传染病病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5.3 健康教育 以多种形式开展传染病的相关知识专门教育,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6 各部门职责。 卫生部门:组织、调动和协调辖区内卫生技术力量,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核实,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医疗救治;负责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并根据突发传染病疫情的种类、涉及的范围、程度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突发传染病疫情的分级和启动预案的建议。 交通运输部门:铁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协助做好甲、乙类重大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查寻工作,并优先运送紧急救助物资和参与传染病疫情处置工作人员。 公安部门:负责传染病疫区现场警戒和秩序维护,保证传染病疫情处置的医疗救助和流行病学调查处理车辆的通畅,协助做好法定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查寻、隔离观察以及传染病疫点疫区现场的强制封锁等。协助检察院、法院,依法查处制造、散布和传播恶意诽谤言论和恶意阻挠、干扰传染病疫情处置的人员,落实有关措施。 计划(物价)部门: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对传染病发生时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进行监测,适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和扰乱市场的行为。 财政部门: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及时拨付传染病防治应急处置资金;落实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在传染病处置期间诊疗等相关费用。 民政部门:做好传染病暴发流行过程中出现的甲类传染病和非典型肺炎患者、人禽流感患者遗体处理和相关人员、场所、运送工具的消毒救护工作;做好疫区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管理捐赠资金和物资。 教育部门:制定并落实教育系统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和措施;负责在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对各类大中专院校、学校、托幼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 药品监督部门:负责督促药品、试剂贮备和调拨。负责药品市场的监督,杜绝在处置突发传染病流行和暴发工作期间,假药、劣药流入市场。加大各类药械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市场监管工作,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法打击商品、药品流通领域的违法违章行为和虚假广告行为,制止借传染病应急处置的名义进行违法违章活动。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宣传部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舆论监督,正面报道传染病情况;协助做好传染病发生区域内大众卫生健康知识的宣传。 农业部门:协助在发生传染病范围内的农村开展农民健康教育,动员广大农民参与农村爱国卫生运动,并及时了解农村应对传染病流行和暴发措施的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畜牧部门:按要求开展人畜共患传染病在动物中流行情况的监测;负责处理染疫动物和尸体;负责动物疫病疫区的消毒处理工作;做好动物免疫;及时与卫生部门互通疫情信息。
林业部门:在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同时,密切注意野生动物死亡和其它异常情况,并及时与畜牧部门联系,得出诊断结论,将有关情况立即通报市卫生局应急办;加强林区野外作业工人的防护,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疫情。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及时支付参加医保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对确属医疗救助和疾病预防工作需要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简化审核程序;积极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医疗救助费用。 经贸部门:负责协调原材料供需矛盾,组织生产、流通企业确保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保证及时优先运送应急物资和人员;会同和协调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与处置传染病预防控制有关的药械和防护、消毒、生活等用品的市场秩序。 侨务外事部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了解和掌握出入益阳市的外籍人士、台港澳同胞和侨胞的情况;做好对外应对处置传染病的技术合作、情报信息交流;加强与发生传染病暴发和流行范围内外资企业的联系,敦促其配合应急指挥部落实应对传染病的各项应急措施。 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民族宗教人士应对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思想教育和宣传,协助应急指挥部落实处置传染病的各项措施、方案的制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因烈性传染病死亡的少数民族患者遗体处理和其它善后工作。 计划生育部门: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和计划生育协会网络优势,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同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登记及疫情监测、统计和报告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环境工作的监管,做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监督和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医疗垃圾和污水的处理。 建设部门: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管,敦促用工单位落实针对民工处置传染病的各项措施。加强对城市、集镇的生活饮用水生产单位的管理,敦促落实紧急情况下的各项应急措施。 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督促发生传染病区域范围内各宾馆、饭店落实应对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的各项措施。 电力部门:负责现场电力输送,保证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救治单位等重要部门的电力供应。 电信部门:保持通讯畅通,保证传染病疫情处置工作顺利实施。 武警部队:负责营区内传染病的处置,协助和支持政府做好传染病疫情处置。
7. 法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其职责,将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8.附件
益阳市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指挥部组成名单
益阳市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指挥部组成名单
指挥部政委:市委书记
指 挥 长: 益阳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指挥长:
组成成员:
市委宣传部
市卫生局
市交通局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市计划发展局
市民政局
市教育局
市药品监督局
市工商局
市畜牧水产局
市农业局
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市内外贸易局
市规划建设局
市计划生育局
市技术监督局
市环保局
市旅游局
市民宗局
电力部门
铁路部门
审 核:值班室 来
源: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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