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
2007-6-15 9:11:00  

    1.总则

    1.1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危害,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总体应急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1.2.2依法办事

    依法规范政府及其部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应急工作中的行为。政府及其部门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依法补偿因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给公民、组织造成的损失。

    1.2.3分级负责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的各部门相互配合、联动的应急工作责任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大通湖管委会、朝阳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各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参与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是应急指挥工作、牵头工作、参与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2.4反应快速

    建立和完善及时、民主、科学的应急决策程序,健全及时、完整、高效监测预报体系,建立快速应急反应机制,构建及时发动、组织求援的人、财、物和信息科技的保障机制以及各种合作机制,迅速控制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经济

秩序。

    1.2。5资源整合

    按照条块结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明确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与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其基本队伍作用。

    1.2.6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经常性地做好灾害防范意识教育,加强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工作,尽量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并根据应急工作实践不断加以完善。

    1.3制订依据

    1.3.1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综合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自然灾害应急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事故灾难应急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危捡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植植物检疫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信访条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突发事件生活必需用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1.3.2其他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编制的《市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湘政办函[2004]143号);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三定方案”等。

    1.4适用范围

    ·本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发生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

    ·市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预案是本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具体适用于各该专项应急预案规范范围内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适用于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辖区内发生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市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2.1.1.1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为全市应急工作的综合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以及涉及全市性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决定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监督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县L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委的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应急委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和分管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副市长和益阳军分区首长、武警支队领导、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任副主任,有关副秘书长、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及主要参与部门、消防支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1.1.2市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应急委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长任总指挥,有关副市长和益阳军分区、武警支队等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统一指挥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可以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并可视情况在事件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指挥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若干专门小组。

    2.1.2市应急委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市应急委的办公室,承担市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督促落实市应急委作出的决定和指示;

    ·拟订或者组织拟订市人民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执行情况,并给予指导;

    ·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专业技术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并给予指导;

    ·汇总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建议;   

    ·承担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统一信息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管委会的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组织制订安全常识、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计划和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演练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督促落实;

    ·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市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市可以设立若干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统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为全市专项应急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全市相关专项应急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相关专项应急工作;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监督县(市)区专项应急机构的工作;市应急委交办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相关副秘书长、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主要参与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指挥长或者成员。益阳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有关负人为有关专项应急委的副指挥长或者成员。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设置由市应急委研究确定。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的有关管理和日常应急预防工作由该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承担,重大事项由分管副市长协调。

    2.1.4市应急工作专家委员会

    市应急领导机构、应急指挥机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应急工作专家委员会。其职责是:平时为市应急委、专项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为市应急指挥部及现场指挥部提供指挥咨询服务。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分别由市应急委、专项应急指挥部另行确定。

    2.1.5市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

    在市应急委、专项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实行应急工作分工负责制。市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是专项应急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参与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履行相关职责,为应急工作提供支持与保障。专项应急工作的具体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由市专项应急预案规定。

    2。1.6县市区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并履行相关职责。

    2.1.7乡镇人民政府应急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动员和组织群众积极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2.2组织体系框架图

    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善后和灾后重建环节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必须在市应急领导机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充分履行职责,切实做到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紧密配合,高效运转。市应急指挥机

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和现场指挥组织的协调运作关系见下图。

 

 

 

 

 

 

 

 

 

 

 

 

 

    2.3应急联动机制   

    市、县两级应急委、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平时加强与上级驻本地单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工作联系,通报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应急时,根据国家规定,请求上级驻本地单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

  3.预警与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政府监测

    市、县两级应急委、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牵头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监测、安全评价、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数据库,划分监测区域,确立监测点,并重点加强对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监控,认真监测、收集分析各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时分别逐级向其上级报告,同时通过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上传,不得谎报、瞒报、缓报。应急工作牵头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同时分别向同级应急委、主管部门报告。对于重大、特别重大情况,可以同时向省专项应急委、应急委办公室报告。

    3.1.2群众报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当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专业技术机构报告。对多发、易发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事故灾难,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相关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通报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引发的事故灾难情况。鼓励公民报警。

 3.2预警

    3.2.1信息收集

    市、县两级应急委、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随时接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重大、特别重大信息由市应急委或其授权的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省专项应急委、省应急委办公室。

    3.2.2信息处理

    市、县两级应急委、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接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分析,必要时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信息监测、通信网络

    市、县两级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监测、通信网络。市应急委办公室逐步建立金市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

        3.3.2报警电话

    广泛宣传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市、县两级应急委、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报警电话。逐步确立一个统一的报警电话和报警系统。鼓励公民报警。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预警级别的确定

    3.4.1.1预警级别的划分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潜在危险性、紧急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特别严重(I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具体划分由市专项应急预案按照省专项应急预案有关标准确定。

    3.4.1.2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

    一般预警(Iv级)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较重预警(III级)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严重预警(II级)和特别严重预警(I级)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对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4.1.1预警级别的确定程序

    市、县两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收集、核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组织专家研判,提出建议,报同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或者应急委审定后,由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权限决定预警级别,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

    3.4.2预警警报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确定预警级别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媒介、网络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警报。条件具备的单位,应当通过电子显示屏、短信传播等方式转发预警警报。

    3.5预警预防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发生、发展,并根据预警级别的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实行日夜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3.6预警警报的解除

    当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时,发布预警警报的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警报;已经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

    4.1.1.1级别的划分

    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级别,按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

    4.1.1.2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主体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IV级)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较大突发公共事件(III级)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重大突发公共事件(II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I级)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对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1.3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程序

    市、县两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核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提出建议,报同级专项应急委或者应急委审定后,由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权限决定,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4.1.2分级启动预案

    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确定后,负责处置该突发公共事件的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4.1.2.1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响应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启动后,市人民政府应急委立即启动市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同时通报益阳军分区、武警支队。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必要时,请求省专项应急委给予支援。

    4.1.2.2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启动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委立即启动县市区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启动具体行动方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必要时,市人民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援。

    4.1.3情况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接到信息后立即逐级向上级报告,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同时向同级政府、管委会、主管部门报告。法律、法规、规章等国家有关规定对报告的部门、时限、序等另有规定的,除按本总体应急预案上述规定报告外,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瞒报、漏报和缓报。

    4.1.4特别情况的处理

    。突发公共事件跨国(境)的,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突发公共事件跨省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与有关联的省(市、区)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突发公共事件跨部门的,同时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市应急委对应急工作进行协调。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

意和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完善市、县两级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现已建成的专业通信网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务信息网。现场指挥部采用手机、手提电脑等通信手段,通过无线通信网络进行通信联络。市、县两级应急委、专项应急指挥部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互联网终端,并利用公用通信网建立通信联系。

    4.2.2值班

    应急处置期间,事故单位和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基层组织、有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向上一级报告一次情况,重要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4.2.3现场信息采集

    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救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和现场救援队伍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现场信息由现场指挥部采集,及时向市、县应急委或者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4.2.4涉外涉港澳台

    突发事件中有外籍或者港澳台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及其外办、台办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上报国务院。

审 核:值班室  来 源: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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