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基本响应程序
4.3.1基本应急
4.3.1.1先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所在单位、事发地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必须快速作出反应,指派本单位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危险源和现场,疏散现场人员,并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加强对突发事件的监视、控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或者应急委、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随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公民应当采取措施自救。
4.3.1.2设立现场指挥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者应急委、专项应急指挥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紧急救援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由市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管和责任单位、有关应急救援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由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人任指挥长。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指挥长分别由市应急指挥部指定。
·现场指挥部应当设在事发现场周边适当位置,或者在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讯车辆上设立现场指挥部。
4.3.1.3现场应急基本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组织营救和救治受灾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加强巡逻、维持社会治安;
·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
·对现场加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等;
·决定启用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运输经营企业应当优先运送应
急救援人员和物资;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包括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
4.3.1.4应急恢复同时进行
在应急工作中恢复与减灾行动能同时进行的,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时做好恢复和减灾工作。
4.3.2扩大应急
4.3.2.1请求支援或者申请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
当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不能有效处置或者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当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不能有效处置或者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市人民政府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4.4指挥与协调
4.4.1市应急指挥部与现场指挥部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
4.4.2现场指挥部与其他单位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各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由现场指挥部分配任务。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必须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发挥主要作用。
4.4.3现场专家组
现场指挥部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设立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参谋作用,确保指挥决策的科学性。
4.5新闻报道
4.5.1新闻报道的原则
新闻报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重点报道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各级政府组织干部群众积极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措施和情况,现场救援队伍、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公安干警和广大人民群众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感人事迹,捐款捐物支援灾区等情况。
4.5.2新闻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除国家规定保密的外,应急指挥部应当确定新闻发言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对需要动员金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及国家机关作出的应急工作指示、决定、命令,必须及时通过媒体公开。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为同级应急委、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4.5.3现场采访
记者按照国家规定赴现场采访,由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
4.6应急结束
较大公共事件的危害已经停止,伤亡人员、被困人员已经救出并得到妥善救治和基本安置,无次生、衍生、耦发灾害发生时,分别经应急委、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检查,并征询专家意见后,分别报请应急指挥部决定结束应急行动,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灾民安置
民政部门应当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继续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市或县(市)区压当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矛盾和纠纷。
5.1.2疫病控制
卫生行政等部门负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终末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5.1.3现场清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清理。
5。1.4恢复与重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进行重建工作,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及时组织交通、铁路、建设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修复被破坏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基础设施。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损失评估报告、受影响地区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对受影响地区的恢复重建工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并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支援。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情况制订扶持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5.1.5征用补偿
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被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致使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补偿。
5.2社会救助
5.2.1募捐
提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恢复重建工作捐赠资金和物资。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经常性的募捐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组织捐赠救助款物。侨务联合会应当加强与广大华侨、侨胞的联系,帮助有赈灾意愿的华侨、侨胞实现其意愿。
5.2.2司法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3保险
灾害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情况;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保险公司派员赶赴现场开展理赔等保险工作。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在应急工作中因工伤亡人员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并及时足额支付有关保险费用。
5.4调查和总结
5.4.1调查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完毕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组织调查,查明导致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原因,并形成调查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5.4.2总结
市、县两级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应当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改进工作,包括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需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对责任事故,必须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6.保障措施
6.1信息与通信保障
6.1.1信息系统
市信息产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在原有市人民政府政务网基础上完善功能,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开发和建立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救援力量、救援物资等信息数据库,并与上下级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专业技术机构之间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
6.1.2通信保障
市电信公司、移动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在现有专业通信网的基础上,建立市、县(市)区互联,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无线结合的应急通信系统,配备应急移动通信车辆,加强重要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的经常性维护管理,建立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制订应急通信保障方案,配备应急保障设备设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迅速开通应急通信联络。
6.1.3指挥部通信网络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通信支持系统,建立应急联动平台。运用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卫星遥感系统等先进技术,实现应急指挥系统的智能化和数据化。市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市应急委、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场所,包括基本指挥所、预备指挥所、移动指挥所等。
6.2现场救援和工作抢险装备保障
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应当储备与应急工作相适应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并建立现场教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实施定期更新和监督检查。
6.3应急队伍保障
6.3.1专业队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专业应急教援队伍建设,逐步建立政府综合性专门应急救援队伍。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组建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卫生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伍,建设、电力等部门组建城市基础设施抢修队伍,通信部门组建通信队伍,交通部门组建运输队伍等。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民兵应急分队在应急救援中的作用。
6.3.2企业队伍
矿山、危险化学品、电力、供水、供气、林场等企业应当组建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作为本单位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第一响应队伍。
6.3.3志愿者队伍
市应急委指导高等院校建立学生组成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基层政府、共青团组织和基层单位组织引导成立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并建立档案,作为应急救援的重要后备力量。联系一批有相关领域抢险救援能力的人员作为抢险救援后备队伍,并掌握其装备、人员构成等情况。
6.3.4队伍动员方案
市、县两级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动态数据库,制订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以及保持应急能力的措施,包括协调调动消防部队、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的方案和措施。
6.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上交通保障动态数据库,确定保障车辆提供单位、数量、功能、驾驶员等。经济综合部门负责协调铁路、航空企业,制订铁路、航空运输应急保障方案。
6.5医疗卫生保障
6.5.1.医疗卫生队伍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和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确定参与应急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名单,制定医疗卫生队伍调动方案,并重点建立生物、化学和核辐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
6.5.2医疗物资
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加强特殊医院和病房建设,制订医疗卫生、物资调度等方案。
6.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应当拟订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各项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的具体方案,并加强基层治安保卫队伍建设,开展群众联防。
6.7物资保障
计划发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与需要,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证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应和应急所需服务的提供。
6.8资金保障
6.8.1政府专项资金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当年专项资金足时,财政及时予以保障。应急工作专项资金专款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
6.8.2企业专项资金
企业应当设立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
6.8.3投保
支持各保险公司推广针对应急工作的险种,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保险公司办理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6。9社会动员保障
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制订社会动员方案,确定动员的对象和范围并组织演练。社会动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村(居)委会具体实施。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工作,有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
6.1 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市规划建设和城市建设等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时,应当充分考虑突发公共事件安置人员的需要,使部分公园、广场、人防设施、体育场馆等具有接纳紧急避难人员的功能。市、县两级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应当建立紧急避难场所信息库,掌握其地点、功能、可容纳人数、目前使用情况等信息。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在突发公共事件期间,有临时安置灾民的义务和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
6.11技术储备与保障
6.11.1发挥专家作用
市、县两级应急委建立专家数据库,专项应急指挥部建立与专家委员会成员的联系方式。尊重知识、尊重科学,发挥专家在应急工作中的参谋、咨询作用。
6.1 1.2应急科研工作
科技行政部门会同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科研力量,开展应急工作管理模式、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并安排必要的科研经费。依托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支持体系。
6.12法制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预防、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检查督促,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发现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进一步完善执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
制,对执法违法、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坚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7.1.1应急常识公众宣传
市、县两级应急委、专项应急指挥部向社会宣传有关应急预案和报警电话。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广播电视部门应当把宣传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知识和技能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内容。媒体应当把宣传应急常识和技能作为公益性宣传的重要内容。新闻出版单位应当出版有关预防、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普及性读本。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应急常识的宣传和辅导。
7.1.2学生应急常识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校应急工作教育规划,中小学或者
高等院校应当开设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知识、自救与互
救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并列为必修课,向学生普及应急常识。
7.2培训
7.2.1公务员培训
各级公务员应当认真学好应急工作知识。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交替、交流到新岗位的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总体应急预案和与分管工作有关的专项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组织人事部f-j应当立健全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制度,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等应急管理知识纳入党政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7。2.2专业人员培训
应急工作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专业知识培训。
7.3演习
7.3.1单项演习
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应急演习。演习后应当对应急方案进行评估。新组建的应急队伍一般每半年演习一次,已有应急工作经验的应急队伍一般每年演习一次。矿山、危险化学品、人群密集场所等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演习。
7.3.2综合演习
市、县两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定期进行各项综合演习,检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协同作战能力、各应急保障部门的协作配合能力、指挥机构的紧急指挥能力及紧急动员能力。通过综合演习,评估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并加以完善。基层组织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应急演练。
8.监督检查与奖惩
8.1监督检查主体
市应急委办公室负责本总体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监察局依据行政监察法,加强对本总体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行政监察。对公民、组织违反有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
8.2奖励
对严格执行本总体应急预案,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8.3惩处
8.3.1行政机关的责任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应 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由其上级行政
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服从上级行政机关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的;
·不按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工作的;
·不按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工作、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
·不按规定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网络、信息系统的;
·向上级行政机关谎报、瞒报、缓报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
·不按规定报送、公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或者报送、公布虚假信息的;
·不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公共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措施,导致发生本可避免的损害的;
·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不按规定公布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决定、命令或者指示的;
·不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贪污应急资金或者物资的;
·不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公民、组织的财产的;
·不及时归还征收、征用公民、组织的财产,或者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8·3.2社会组织的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单位、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工作、宣传普及应急常识的;
·生产经营企业和人群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不按规定制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方案、采取预防措施的;
·有关企事业单位未按要求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的;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不服从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和指示,不听从调遣的;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不进行宣传动员、组织开展救助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
·不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
·铁路、交通经营单位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和人员的。
8.3.3移闻媒体的责任
有关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规定,不按要求报道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擅自发布未经审查报道材料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有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4公民、组织的责任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规定,不服从行政机关的统一指挥和协调或者不配合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