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目的。
为了有效控制野生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病的传播和流行,最大限度地减轻疫病危害,确保野生动物种群(候鸟)的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建设的有关精神,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实行市林业局统一领导和指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通力协作,高效有序地工作。
2、分级控制。依据野生动物(候鸟)疫病发生的毒型、发病动物数量、传播速度、危害程度、流动范围和趋势,分级启动应急反应,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控制扑灭效果。
3、分区警戒。根据野生动物(候鸟)疫病流行特征、发生发展规律,分区(疫区、受威胁区、安全区)警戒,实施相应的紧急控制措施,以迅速控制疫情蔓延。
4、综合防治。疫病疫情发生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实行综合防治,并按照本预案规定,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控制和扑灭。
二、组织管理
(一)组织指挥系统。
野生动物(候鸟)疫病紧急疫情的控制工作纳入市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工作体系,由政府负总责,林业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实行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市林业局设立野生动物(候鸟)疫病防控指挥部,统一指挥野生动物(候鸟)疫病控制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市野生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下设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指挥部决策,负责统一指挥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收集和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传播规律;按规定上报疫情,及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传达落实上级领导紧急扑疫指示;组织调拨紧急防疫物资,组织协调并监督有关部门、各级林业部门落实本预案。
(二)部门职责。
市局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组织供应防疫物资,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培训防疫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和防制工作的综合协调。市财政局:根据野生动物疫病防制工作需要,预算安排野生动物防疫经费。及时申报、审拨野生动物疫病防制经费。市公安局:根据疫病控制和扑疫工作的需要,负责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疫区正常社会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运输监管、强制扑杀和各类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案件查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疫情发生时的设卡封锁工作。
三、疫情确认与报告
(一)疫情确认。
由省疫源疫病监测中心站及时对样本进行检测和诊断,省站不能诊断的要送国家指定的实验室检测和诊断,尽快确诊疫情。
(二)疫情报告。
1、义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旦发现发生或疑似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必须立即向当地防指办报告,防指办则须立即派员赴现场进行诊断或采样送检并予确认。
2、形式:县防指办应按野生动物疫情报告有关规定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最为便捷的通讯方式逐级上报。
3、内容:包括疫情发生时间、地点、野生动物的种类、年龄、发病和死亡数量、临床病变、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野生动物驯养场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程序:县防指办接到疫情报告并予确认后,应于4小时内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市防指办和省防指办。
四、疫情控制
(一)疫情的分级根据疫情发生范围和发病动物数量,将重大野生动物疫情划分为二级:
1、在全县行政区域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划为一级疫情:
①10日内,有2个以上乡镇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或患病野生禽类5000羽以上;
②30日内,有3个以上乡镇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或患病野生禽类10000羽以上;
2、在乡镇行政区域内,局部地区零星发生,发病野生动物数较少,或在边远、地广人稀的地区局部流行的禽流感疫情,划为二级疫情。
(二)重大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反应
1、二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①发生二级重大野生动物(候鸟)疫情时,县防指办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安全区,提出启动二级疫情控制应急预案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
②县人民政府召开县长办公会或防指领导成员会议,组织和部署控制、扑灭疫情的有关事项对策,落实紧急防疫经费,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③县人民政府立即发布封锁令,设立封锁消毒哨卡,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限制或停止疫区内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移动。
④迅速组织动物防疫人员按从外到内,从受威胁区到疫区顺序对受威胁区人工养殖的易感动物、疫区内未染疫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建立免疫安全带。
⑤紧急调集野生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对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彻底扑杀,对扑杀的动物及排泄物、污染物采取深埋和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对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捕杀要请示国家林业局并经专家论证。对捕杀不到的野生动物要实行严密的监控。
⑥选用有效消毒剂,对污染环境、器具等物品进行全面彻底消毒。
⑦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加强检疫、监督及疫情监测,密切注视疫情动态。
⑧对安全区实施戒备,监测疫情,开展免疫注射,加强检疫监督,禁止从疫区、受威胁区调入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
⑨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⑩市防指办紧急调运疫苗和消毒药品等防疫物资,并密切注视疫情发生、控制、扑灭动态。
2、一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①发生一级重大野生动物(候鸟)疫情时,县防指办迅速报市防指办和省防指办并派员赶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安全区,提出启动一级疫情控制预案建议,分别报各级政府。
②县人民政府召开县长办公会议或防指领导成员会议,通报情况,研究对策,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
③县人民政府成立工作组,进驻疫情严重地区,现场组织、指导、督促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④县人民政府立即发布封锁令,设立封锁消毒哨卡。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限制或停止疫区内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移动。
⑤对人工养殖的动物开展紧急免疫注射。按从外到内,从受威胁区到疫区顺序对受威胁区人工养殖的易感动物、疫区内未染没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注射,建立免疫带。
⑥对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彻底扑杀,对扑杀的动物及排泄物、污染物采取深埋和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对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捕杀要请示国家林业局并经专家论证。对捕杀不到的野生动物要实行严密的监控。
⑦选用有效消毒剂,对污染环境、器具等物品进行全面彻底消毒。
⑧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加强检疫、监督及疫情监测,密切注视疫情动态。
⑨对安全区实施戒备,监测疫情,开展免疫注射,加强检疫监督,禁止从疫区、受威胁区调入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
⑩县防指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和任务,配合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疫工作。
⑾市防指办紧急调动防疫物资,下发疫区各地。并收集汇总疫情动态、扑疫进展情况,及时向省防指办报告,并通报毗邻县市。
五、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
1、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消毒剂、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具、交通和通讯工具等。
2、各区、县(市)相应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消毒剂、器械、防护用品等。
(二)资金保障。
疫病防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包括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动物补贴所需资金及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工作经费。
(三)人员保障。
1、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组建重大野生动物(候鸟)疫病控制和扑灭处理预备队。
2、由市林业部门畜牧兽医部门、科技和有关单位专家组成,负责疫病诊断、提供控制和扑灭重大野生动物(候鸟)疫病的技术决策建议。
六、责任追究
执行本方案时,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重大野生动物(候鸟)疫情的;对不按规定进行封锁、销售、运输疫区内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的;对接受疫情调查时不讲实情,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对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扑疫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领导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具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各级及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地区野生动物(候鸟)疫病控制应急预案。
(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的分工和部门职责做好实施预案的工作。
(三)从事鸟类饲养、经营和鸟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作出的规定等。
(四)本预案自2005年11月1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