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 1 目的
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是指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碰撞、触礁、搁浅、浪损、触损、火灾/爆炸、风灾、自沉及其他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为科学应对、及时处置可能出现的重大、特别重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损害,保障水上人命安全,保护水域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预防为主。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经常性地做好应对重、特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依托海事机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救助力量,最大限度地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求,加强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培训,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并定期进行演练、演习。有效防止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发生。
1.2.2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和对水域环境造成重大污染。
1.2.3依法规范。应急处置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与相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相结合;要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1.2.4统一领导。重大、特别重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水上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根据需要,依法组织事发地的县市区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企、事业单位及各种社会力量及时进行援救,对施救船舶及相关设备、设施、人员,进行统一组织和调用。
1.2.5分级负责。按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应急工作责任制。
1.2.6就近保障。在重、特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按照市水上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救援方案,根据各县(市)救助力量分布情况,采取就近原则,迅速组织力量,确保在应急情况下以最快的速度抢救人员、控制水域环境的污染。
1. 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湖南省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4 现状
我市地处资、沅、澧三水尾闾,环临洞庭湖西南,境内河湖纵横、水路四达。有可通航河流49条,可通航航道里程1347公里(占全省14%,系全省四大水运发达地市之一),有船水库12座(库区面积382.9 平方公里),年吞吐量一万吨位以上港口40个。全市现有在册船舶1692艘、11.18万总吨、4.88万千瓦、1.15万客位(占全省19%,船舶拥有量全省第一位),全省著名的危险航段“三口两段”(“三口”是指甘溪港、毛角口、临资口,“两段”是指沅江至甘溪港27公里,毛角口至临资口35公里)、五朵花(季节性危险航段)均在我市境内。水上从业人员1万余人。水路运输对我市国民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船舶种类多,流动分散,渡口、水库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加上船舶受客观自然条件影响大,一些难以预测的水上险情和水上交通事故会时有发生,历年来我市水上交通事故数超过全省三分之一.如1985年沅江白沙渡口“3.7”事故,死亡人数多达32人。虽然我市至今未发生船舶重大溢油事故,但每年20万吨成品油和2万吨化学品水上运输,还存在油船起火和污染水域环境等隐患,我们必须积极认真制定、落实应对方案和措施。
1.5 适用范围
1.5.1 本预案适用于市水上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的全市区域内重大、特别重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行动。各县(市)按照本预案模式,制定各自专项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衔接。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水上应急指挥系统组成、职责
2.1.1 市水上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水上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一名、第一副总指挥一名、副总指挥若干名、新闻发言人一名和办公室、信息处理组、评估咨询组、新闻发布组、后勤保障组等组成,接受市应急委领导。各组组长由指挥部总指挥或其替代指挥指定。
2.1.1.1 市水上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水上交通安全的副市长担任。第一副总指挥由市交通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新闻发言人由总指挥指定,负责应急事件的对外新闻发布。市水上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益阳市地方海事局,由该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
2.1.1.2 替代关系
●总指挥一职替代次序为: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交通局局长。
●第一副总指挥一职替代次序为:市交通局副局长、市地方海事局局长。
●办公室主任替代次序为:市交通局安全科科长、市地方海事局分管安全的副局长。
2.1.1.3 市水上应急指挥部职责
●组织实施本预案,指挥和协调相关应急事件处置;
●对应急事件迅速做出评估、报告和通报;
●采取应急行动,包括指导船舶、设施组织自救、互救;
●组织岸基救助,调动所需人力、物力以及做好其他重要的准备工作;
●指定现场总指挥;
●对相关应急事件做出决策,并下达指令,视情请求湖南省地方海事局、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相邻地、市水上应急指挥部提供资源支持;
●根据应急事件的发展趋势与效果,经科学估评后及时调整应急反应行动或适时宣布结束应急行动;
●负责往来信息的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总工作;
●负责应急事件的新闻发布;
●指导应急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2.1.2 市水上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1.2.1 市交通局:组织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水上搜救、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机制方案;参与应急反应组织、指挥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搜救资源和技术支持;协助调用、利用事故水域的其他营运船舶参与搜救。
2.1.2.2 市地方海事局:承担水上救援、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的日常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调动专业和社会资源参与水上救援;承担市水上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1.2.3 益阳军分区:负责协调驻益部队、民兵参加水上救援行动,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灾情信息,提出抢险救灾建议;组织所属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水上应急救援、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的工作;协助做好有关保障。
2.1.2.4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贯彻国家有关水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水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水上应急资源保障的协调工作。
2.1.2.5 市公安局:参与失火船舶的应急救助并提供救助装备和技术支持;参与水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技术支持;应市水上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公安水警和船艇参加水上应急搜救活动;负责重大应急搜救活动的道路交通控制;负责警戒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
2.1.2.6 市环保局:会同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拟订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机制方案,参与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负责提供污染水域的环境监测信息并提供与水域污染相关的环保技术支持。
2.1.2.7市卫生局:负责协调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及水上应急事件现场医疗援助。
2.1.2.8航道管理部门:负责事故水域航标设置,参与通航指挥工作。
2.1.2.9市公路局:负责事故所在地所属汽车渡口畅通保障工作,必要时开设事故处置专用车道。
2.1.2.10市渔政管理局:负责提供渔船的遇险信息、水上搜救所需的技术支持;负责组织事故现场附近的渔船参加水上应急搜救行动。
2.1.2.11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后勤工作。
2.1.2.12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协调水上应急的宣传和新闻报导工作。
2.1.2.13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水上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1.2.14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恶劣天气的短期预报、每天的天气预报和水上搜救的气象技术支持。
2.1.2.15市水文局:负责提供事故水域短期水情报告。
2.1.2.16市财政局:负责审批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预算;监督检查水上应急救援资金的使用情况。
2.1.3 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和职责
2.1.3.1 信息处理组
成员:益阳市地方海事局
职责:负责应急事件信息的受理、核实和汇总,并按险情报告制度规定及时做好报告、上报、通报和发布航行警告。承办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应急指令下达、记录和督查工作。
2.1.3.2 评估咨询组
成员:按应急事件种类,由市水上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员组成。
职责:负责对应急事件危害程度进行分析、预测、判断,评估水上应急行动效果,提出意见和建议。
2.1.3.3 新闻发布组
成员:益阳市广播电视局、益阳市地方海事局。
职责:负责应急事件的宣传报导、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接待工作。
2.1.3.4 后勤保障组
成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益阳市交通局、益阳市地方海事局。
职责:保障应急通信畅通和信息网络正常运行,提供交通、通信和指挥部供电、照明,负责解决指挥部工作人员的餐饮和休息场所。
2.2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2.2.1 应急救援体系框架
市水上应急救援体系由指挥管理系统、救援队伍系统、技术支持系统、相关保障等系统组成(如图1、2所示)
2.2.2 水上应急救援工作程序
2.2.2.1水上交通安全现场报告程序:事故现场第一发现人——当地水上应急指挥部值班室——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海事局、交通局
2.2.2.2水上应急救援工作程序: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立即按企业现场应急预案进行自救——县市区水上应急指挥部——市水上应急指挥部——省水上应急指挥部——国家水上搜救中心。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事故级别的大小,由水上应急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
2.2.3应急联动机制:各级水上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相应水上应急专项预案规定的职责启动各单位的应急行动方案,在水上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进行相应应急行动。必要时,由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协调驻益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处理原则
预警处理应遵循速度、质量、效应的原则。
3.2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1 在全市开通12395电话报警系统(海事救援特服号码),接受来自船舶、设施、有关单位目击者、知情人的报告,接警后,及时对信息进行核实,将所需求的应急援救信息进行分析,并按程序反馈至省、市、县水上应急指挥部。
3.2.2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转告;
3.2.3 相邻省、市搜救中心通报;
3.2.4 新闻媒体获悉;
3.2.5 其他途径。
3.3 预警预防行动
建立信息管理数据库,对人员遇险、水域污染、碍(阻)航、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以及湖区,库区,山区水域的危险源信息,在我市水域运输的成品油、化学危险品、液化气、烟花爆竹、农药等主要危险品建立其对水域的污染、对环境的污染、对人命的侵害等主要性能数据库,对从事危险品和成品油运输的船舶实行GPS+移动网络跟踪的动态管理。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 建立统一数据交换平台的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救援信息网络,实现与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湖南省应急委、县(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和水上交通安全救援机构以及相邻地(市)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间的信息资源共享。
3.4.2 建立资源数据库,对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救援体系的机构、应急队伍的人员、设施、装备、物资及专家进行有效地管理,以便各级水上应急指挥部能够随时掌握、调阅、检查这些资源的地点、数量、特征、性能、状态等信息和有关人员、队伍的培训、演练情况。
3.4.3 利用微机网络、已拟定的各种应急事件的功能处理模块,市水上应急指挥部针对重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地点、类型及时进行收集整理,提供相应的应急方案、救援队伍,启动救援基地装备、物资,输出被选的应急救援方案,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为市水上应急指挥部提供快捷、有效地支持。
3.5 预警级别及发布
3.5.1 预警级别的确定
根据交通部水上交通事故等级标准和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及我市实际,水上交通事故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兰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3.5.2 预警信息确认和发布程序
3.5.2.1 值班员接到险情或事故预警报告时,及时与报警源联系,按《水上险情报告表》(附录E)或《污染事故报告表》(附录F)中内容逐项登记、核实,并了解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等的救助要求;
3.5.2.2 在核实报警船舶船名后,值班员应设法与报警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或船籍港海事部门核实情况;
3.5.2.3 接警后2小时内,值班员应将核实无误的水上交通事故预警信息向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报告,并按水上交通事故应急事件等级评估事故预警级别后逐级上报到市水上应急指挥部总指挥;
3.5.2.4 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
一般预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较重预警、严重、特别严重预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3.5.2.5 预警级别的信息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保密外,由确定预警级别的人民政府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随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的准备。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反应总体目标
4.1.1 尽可能减低事故一旦出现时的人员伤亡规模;
4.1.2 尽可能避免事故一旦出现时引发的燃爆危情;
4.1.3 尽可能减轻事故一旦出现时的水域污染程度;
4.1.4 尽可能推迟事故一旦出现时的后果扩散时间。
4.2 应急事件级别
4.2.1 一般应急事件
4.2.1.1 3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落水待救或遇险人员10人以下的应急事件;
4.2.1.2 200总吨以下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触损、搁浅、风灾等事故(以下简称船舶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应急事件;
4.2.1.3 船舶溢油10吨以下的应急事件。
4.2.2 较大应急事件
4.2.2.1 3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10人以下人员落水待救;或遇险人员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应急事件;
4.2.2.2 200总吨以上,500总吨以下船舶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应急事件;
4.2.2.3 船舶溢油10吨以上,50吨以下应急事件。
4.2.3 重大应急事件
4.2.3.1 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落水待救,或遇险人员30人以上,60人以下的应急事件;
4.2.3.2 客船遇险,尚不能确定人数是否30人以上60人以下的应急事件;
4.2.3.3 500总吨以上1000总吨以下船舶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造成威胁的应急事件;
4.2.3.4 船舶溢油50吨以上,200吨以下应急事件。
4.2.4 特别重大应急事件
4.2.4.1 30人以上落水待救,或遇险人员60人以上的应急事件;
4.2.4.2 客船遇险,尚不能确定人数是否60人以上的应急事件;
4.2.4.3 1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事故对船舶及人员生命造成威胁的应急事件;
4.2.4.4 船舶溢油200吨以上应急事件。
4.3 预案启动条件
4.3.1 当辖区内发生一般水上应急事件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后,由县市、区水上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IV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将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上报市水上应急指挥部。
4.3.2 当辖区内发生较大水上应急事件并经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后,由县(市)水上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III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将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上报市水上应急指挥部。
4.3.3 当辖区内发生重大水上应急事件并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后或其应急事件虽未达到上述等级,但受到社会、媒体特别关注或关系我市声誉、社会稳定或由省应急委、省地方海事局等上级单位指定处理的应急事件,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启动II级应急预案,由总指挥指定现场总指挥,赶赴事发现场,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并将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上报省应急委和省政府。
4.3.4 当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水上应急事件,应立即报请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在启动I级应急预案时,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将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上报省应急委和省政府。
4.4 指挥和协调
4.4.1 本市辖区内水上应急事故现场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关人员组成水上应急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水上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4.2 接到应急事故报告并经核实后,当上级水上应急指挥部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事发地水上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并迅速设立现场指挥部。
4.4.3 现场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4.4.3.1 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指挥、第一副指挥、其他副指挥、信息处理组、评估判断组、后勤保障组、应急行动组、监测监视组、警戒警备组、善后处理组等组成。各行动组组长由现场指挥指定。
4.4.3.2 现场指挥由各县(市)分管副市长担任;现场第一副指挥由各县(市)海事处处长担任;其他现场副指挥由县(市)水上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第一副指挥替代次序参照2.1.1.2,现场指挥部设在事发就近地点或指挥部指定地点(或单位)。
4.4.3.3 现场指挥部职责
●受市水上应急指挥部直接领导,贯彻执行市水上应急指挥部指令;
●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现场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指定指挥船;
●指导船舶、设施组织自救、互救;
●负责现场交通管制,维护通航秩序;
●负责应急救援现场的险情监测、监视;
●报告现场情况或请示紧急事项;
●根据现场险情发展、应急反应方案实施效果做出初步评估,提出调整应急反应措施的意见或结束应急反应行动的建议;
●负责清场和撤离现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并做好善后工作;
●当险情发生急剧变化时,在能确保降低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减少水域污染的前提条件下,现场指挥有权采取背离本预案的合理行动。
4.4.4 现场指挥部各行动组组成和职责
4.4.4.1 信息处理组
成员:当地海事处。
职责:负责信息接收、核实和汇总,按险情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上报和通报,传达上级指令,反馈指令执行情况并做好记录。
4.4.4.2 应急行动组
成员:根据水上应急事件的种类,由县(市)水上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成(涉及海事机构工作,未经特别标明,主要由县(市)地方海事处承担,下同)。
职责:负责现场控制、搜寻救助、抢险、清理等。如消防小组,负责灭火工作等;搜寻救助小组,负责落水人员的搜寻与救助;医疗小组则负责伤员救治处置,等等。
4.4.4.3 评估判断组
成员:根据应急事件种类,由县(市)水上指挥部成员单位专业人员组成。
职责:对现场险情发展趋势、应急反应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作出判断,提出建议。
4.4.4.4 监测监视组
成员:根据应急事件种类,由当地海事、公安、渔政、环保等相关成员单位组成。
职责:对火灾或爆炸、船舶污染等应急事件发展趋势进行监测监视,并提供现场信息。
4.4.4.5 警戒警备组
成员:由当地海事、公安等单位组成。
职责:负责应急救援现场水上交通管制、水上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维护。
4.4.4.6 后勤保障组
成员:由当地人民政府、交通、海事、通信管理局等单位组成。
职责:保障现场指挥部与市水上应急指挥部之间、现场指挥部与救援现场之间的应急通信畅通和信息网络正常运行;负责提供现场信息;提供交通、通信和指挥部供电、照明等;负责解决现场指挥部工作人员的餐饮和休息场所。
4.4.4.7 善后处理组
成员:视应急事件处置需要,由县(市)政府牵头,水上应急指挥部相关单位成员组成。
职责:负责遇险获救人员安置,受伤人员救治及死亡人员家属安抚,环境评估,索赔取证,事故调查,以及各种救援力量和器材整修、补充和重新配备等工作。
4.4.4.8 应急指挥系统的组成,可根据应急事件实际需要相应调整。
4.5 应急处置
4.5.1 应急反应
4.5.1.1 值班员接到险情或事故报警信息后,以最快的速度进行核实;按本预案等级标准初步评估应急事件级别,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经进一步评估后,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向市水上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汇报并接受指令。
4.5.1.2 市水上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应急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并报请市人民政府确定后,由总指挥下达启动指令,并向市应急委报告。值班员负责通知市水上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到达指定地点。
4.5.1.3 本预案启动后,由市水上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派事发地水上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现场总指挥。
4.5.1.4 建立与事发现场临时应急通信渠道。指导事故船舶、设施合理使用通信设备或利用事故水域其他船舶、设施的通信设备,构建临时岸船应急通信渠道,保障指挥机构与事故船舶、设施的通信畅通。
4.5.1.5 信息处理组对应急事件作进一步了解;评估咨询组对应急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实施应急反应方案。
4.5.1.6 现场指挥部在市水上应急总指挥部直接领导下,指导船舶、船公司全力组织自救,并按就近、快速的原则调用搜救资源,按应急反应方案,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行动。
4.5.1.7 现场指挥部随时将现场应急反应方案落实情况和搜救或排险的效果报告省水上应急指挥部,对现场应急事件发展态势做出判断和向市应急委或市政府提出启动高一级应急事件预案的建议。
4.5.1.8 市水上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报告信息作进一步评估,如应急事件已符合本预案4.6结束条件时,由市水上应急指挥部第一副总指挥宣布结束应急反应行动。
4.5.1.9 应急反应措施的效果不佳或无效,应及时调整应急反应措施,按4.5.1.5—4.5.1.8应急反应步骤进行。
4.5.1.10 如发现重要的新消息或新线索,应急反应行动需要重新开始时,总指挥部应重新调集搜救力量,按4.5.1.5—4.5.1.8应急反应步骤进行。
4.5.1.11 宣布应急反应行动结束后,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对善后处理作原则性的指导。
4.5.1.12 市水上应急指挥部信息处理组对整个应急反应过程的信息进行记录、汇总、上报、通报。
4.5.1.13 应急反应行动结束后,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对应急事件的应急处置进行总结和评估,编写《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市应急委、省地方海事局、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通报市水上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或县(市)水上应急指挥部。
4.6 应急行动结束条件
4.6.1 船舶、设施、航空器或人员等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
4.6.2 污染物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清除;
4.6.3 经全力救助无结果,并经科学评估后认定进一步的应急反应行动已无必要。
4.8 应急救援值班要求、信息处理和应急事件信息流程
4.8.1 应急救援值班要求
●市水上应急指挥部信息处理组的值班实行双岗制,值班员应严格执行值班制度,确保搜救信息及时接收、核实、处置;
●值班员应遵照值班室交接班制度,做好未处理完的事故或险情的交接工作;
●值班员对应急反应过程实施动态跟踪,掌握应急事件的发展趋势、已采取应急措施效果等,并将水上应急指挥部领导、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到达岗位及组织、协调应急反应的指令以及期间来往电话、传真的时间及主要内容等,在值班记录簿内逐一记录;
●应急反应结束后,及时编写《事故与搜救动态》,送有关领导阅示;
●搜救中心搜救专用电话,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确保通信信息畅通;
4.8.2.信息处理和应急事件信息流程
4.8.2.1 信息接收与核实
●值班员接到险情或事故报告时,及时与报警源联系,按《水上险情报告表》(附录E)或《污染事故报告表》(附录F)中内容逐项登记、核实,并了解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等的救助要求;
●在核实报警船舶船名后,值班员应设法与报警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或船籍港海事部门核实情况;
●值班员应根据遇险船舶、设施和航空器的位置,在相关航道图上进行标绘。报警位置不在我市辖区内时,立即报告省地方海事局,并按上级指示,做好协助工作。
4.8.2.2 信息报告
值班员接到下列险情或事故报告时,应立即向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市水上应急指挥部第一副总指挥报告,并逐级上报市应急委、市安委办公室、省地方海事局。
●遇险人员10人以上;
●死亡、失踪人数3人以上;
●任何客、渡船发生险情和事故;
●任何油船、化学品船发生险情和事故;
●造成污染及其它可能严重污染水域的情况;
●船舶失踪;
●航空器在本辖区水上失事;
●其它应报告的事项。
4.8.2.3 信息通报
●渔船发生死亡、失踪人数3人以上或遇险人员10人以上或可能对水域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或险情,通报市渔政管理局。
●船舶火灾或爆炸导致的水上险情时,通报市公安局。
●因系治安事件等水上违法犯罪活动导致的事故与险情,通报市公安局。
4.8.2.4 应急事件信息流程
险情或事故的报警信息经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值班员初步处理后,报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主任评估处理,并根据应急事件等级报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启动预案后,信息处理由市水上应急指挥部信息处理组负责处理。
4.9 应急通信系统
4.9.1 应急通信保障
4.9.1.1 市水上应急指挥部信息处理组值班室配置专线电话、搜救报警专用电话、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终端,确保全天候值守和信息畅通;
4.9.1.2 利用邮电公用通讯网、无线通讯网与省地方海事局、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县(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值班室建立通信联系,满足信息传输;
4.9.1.3 利用邮电公用通讯网、无线通讯网,保障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值班室与各成员单位迅速取得联系、互动;
4.9.1.4 现场应急行动组用手提/台式VHF或无线电话通信联络;
4.9.1.5 部队、专业救助单位派出的船艇与现场指挥部的联系,除VHF等设定频道联系之外,还可通过市水上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船等通信渠道提供辅助通信。
4.10 常用报警、报告、通报电话
单 位 值班室电话 传真电话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010-65292218 010-65292245
交通部海事局 010-65292895 010-65292881
省地方海事局 0731-4883856 0731-4883855
省应急委
省安全生产监督局
省交通厅
省水上应急指挥部
市应急委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市交通局 0737-4224631 0737-4224770
市地方海事局 0737-4200110 0737-4223736
市水上应急指挥部
4.10.1 市、县(市)水上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及联系人电话(待建)。
4.10.2 市水上应急指挥部专家组构成及通信联系
4.10.2.1市水上应急指挥部专家组由成员单位各门类、各科目专家及专业人员构成,按不同应急事件处置需要,组成评估咨询组。
4.10.2.2专家和专业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待建)。
4.10.2.3县(市)水上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待建);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启动本预案应急反应行动后,由现场指挥部视应急事件处置需要,由市水上应急指挥部相关单位成员组成善后处理组,负责遇险获救人员安置,受伤人员救治及死亡人员家属安抚,环境评估,索赔取证,事故调查,以及各种救援力量和器材整修、补充和重新配备等工作。
5.1.2宣布应急反应行动结束后,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对善后处理作原则性的指导。
5.2 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和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意见
应急反应行动结束后,市水上应急指挥部信息处理组对整个应急反应过程的信息进行记录、汇总,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事件的应急处置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编写《事故调查报告》后经总指挥长签发,上报市应急委,通报市水上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或县(市)水上应急指挥部。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修订重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通讯方式,提出建立市水上应急指挥部与现场指挥的通信方案;各成员单位通信资料变更应及时通报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遵循整合现有的资源原则,负责提出建立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备用制度等方案;
6.2.2各县(市)应急人力资源作为先期处置队伍,基于待建的市水上应急救援基地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作为第二处置队伍,视情请求省地方海事局、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相邻市、州水上指挥部提供增援队伍。
6.2.3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将配备多功能应急指挥车和多功能应急指挥艇负责交通运输保障,必要时征用交通系统应对突发事件运输工具。
6.2.4医疗卫生保障由卫生局负责协调、提供。
6.2.5治安保障由公安局负责协调、提供
6.2.6经费保障:各级地方政府应重视水上应急救援资源建设,建立一支与我市经济相适应的水上专业和社会相结合的水上应急搜救队伍,并将人员培训、演习、设备维护、日常运作和水上搜救所需的信息化建设等项目开支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3.1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成员单位推荐的专家按本预案7.1标明的重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事件组建相应的专家组,并适时更新。
6.3.2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科研机构针对我市水上重大事故的发展趋势,开展技术研究,如建立船舶溢油数学演示模型、船舶化学品水污染防治等。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公众信息交流
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预案修订、演练的前后,应利用各种新闻媒介进行宣传;并不定期的利用各种安全活动向社会大众宣传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
6.4.2人员培训
为确保水上应急事件预案有效运行,市、县(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培训班或研讨会,以便不同岗位的应急人员都能全面熟悉并掌握水上应急事件处置的知识和技能。
6.4.3应急演习
为提高水上交通重大事故应急反应水平,市、县(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检验应急预案各环节之间的通信、协调、指挥等是否符合快速、高效的要求,检验参加应急反应行动的船艇、救援器材等设备的性能及可靠性。通过演习,进一步明确应急反应各岗位责任,对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补充、完善。
6.5 监督检查
6.5.1 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成员单位按本预案指定的职责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及时、到位。
6.5.2 应急反应行动结束后,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相关成员单位采取的应急行动的及时性、有效性进行评估,对未及时落实市水上应急指挥部指令,影响应急行动效果的,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湖南省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 附则
7.1 应急事件标明
根据近几年来我省辖区内的应急事件种类、发生概率、性质及应急反应行动效果等实际经验和教训,以及对责任区内未来可能发生的应急事件发展趋势预测,特标明以下应急事件。
7.1.1船舶人员遇险应急事件
7.1.2船舶火灾(爆炸)应急事件;
7.1.3船舶污染应急事件;
7.1.4医疗援助应急事件;
7.1.5航空器坠水和水面迫降应急事件;
7.1.6其他应急事件
7.1.6.1船舶碰撞进水应急事件;
7.1.6.2船舶触礁搁浅应急事件;
7.1.6.3船舶失去动力应急事件。
7.2 定义
7.2.1应急事件:是指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由于人为或自然的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遇险及伤亡、火灾或爆炸、水域环境污染、船舶灭失、航空器坠江或水上迫降等,需外部力量援助,才能避免或减轻人命和财产损失及环境污染的突发性事件。
7.3 奖励与责任
7.3.1奖励资金来源:当地政府财政及相关单位。
7.3.2奖励条件:a.在应急行动中作出特殊贡献的先进单位和集体;b.在应急行动中提出重要建议方案,节省大量应急资源或避免重大损失的人员;c. 在应急行动第一线作出重大成绩的现场作业人员。
7.3.3奖励程序:市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行动评估报告进行审核,报总指挥长批准。
7.3.4处罚:对不服从市水上应急指挥部调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拒绝参加水上交通应急行动或延误时机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预案修订
7.4.1本预案通过演习、实践检验以及搜救力量变更、新技术、新资源的应用等及时进行修订。
7.4.2本预案还将根据辖区内的可能出现的应急事件发展趋势,进行修订和完善。
7.4.3本预案所附的成员、通信地址及搜救力量布局等发生变化时也应随时修订。
7.4.4本预案修订采取改版或换页的方式进行。
7.4.5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订,由市水上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由水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办。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