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2007-6-7 9:16:00  

     

《益阳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是在益阳市委、市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根据生物灾害发生危害的特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湖南省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对生物灾害监测、除治、检疫和应急预案制定的精神,由牵头单位市林业局编制。此预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林业生物灾害的监测、预警、防治、灾害控制和灾后重建为重点,突出各级人民政府在林业生物灾害防治中的领导和组织地位,充分发挥部门之间积极配合、联防联治的作用,做到林业生物灾害能监测到位、预警及时、除治有效和可持续控制,保护我市林业生产和国土生态安全。

 

益阳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

为了有效防范和应对林业生物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我市的社会、生态和经济损失,保护森林、环境、旅游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我市处置林业生物灾害的机构,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监测和检疫,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落实各项责任制度,全面提升应对林业生物灾害的控制能力,保护林业和国土生态安全,促进全市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1.3  工作原则

1.3.1  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在预防策略上以林业生物灾害的监测和预防为重点,在防治措施上以无公害和可持续控灾为重点,实施营林、生物、化学和物理等综合治理措施。

1.3.2坚持快速反应,紧急处置的原则。根据生物灾害发生危害的特点,抓住有利机会,采取科学的方法,快速、有效地控制灾害的扩散蔓延。

1.3.3  坚持分级联动,各司其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全市各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在防治生物灾害的职能和协同作用,积极开展联防联治。

1.3.4  坚持属地管理,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原则。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原则。市人民政府是配合省人民政府防治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林业生物灾害的主体,市人民政府是防治较大(Ⅲ级)林业生物灾害的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是防治一般(Ⅳ级)林业生物灾害的主体。现场指挥以地方政府为主。

1.4   编制依据

1.4.1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1.4.2  相关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家处置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益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5  现状

我市丰富的植物资源和适宜的气候条件为重大有害生物的发生提供了有利条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市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危害呈现两大趋势,一是本土常发性有害生物松毛虫、竹蝗、竹缕舟蛾、萧氏松茎象、杨树病虫害等危害加重。二是入侵的林业外来有害生物危害严重。从90年代初到现在,仅10年的时间,就有松材线虫病、柑桔溃疡病、柑桔大实蝇等外来有害生物在局部地区给林业和森林资源造成了严重危害。特别是松材线虫病不仅在发生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而且对我市的森林、旅游和国土生态安全构成巨大威胁。据预测,今后几年全市生物灾害的发生将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外来生物的危害将进一步加重。导致我省林业生物灾害发生的主要原因一是近几年来高温多湿的气候适宜于有害生物发生危害;二是随着我市与国内外贸易经济交流频繁,外来有害生物的入侵机率增加。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响应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和较重(Ⅲ级)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适用于一般(Ⅳ级)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和具体响应较重(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应急组织机构的组成

市人民政府成立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军分区、市交通局、市电信局、市邮政局、市工商局、市经委组成。

指挥部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市林业局主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专家组以生产管理、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从事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和防治专家为基础组成,根据有害生物发生的不同种类,适时确定专家和科技人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机构,落实相关责任。

2.1.2  应急机构的职责

2.1.2.1  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全市林业生物灾害的抗灾救灾工作;根据林业生物灾害的变化情况,研究抗灾救灾的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评估、核查和上报灾情;指导各地开展灾民救助和灾后恢复生产、发展林业等工作。

2.1.2.2  市林业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林业生物灾害的监测、防治、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2.1.2.3  市财政局:根据指挥部意见和处理需要,负责及时筹措和拨付救灾资金。

2.1.2.4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害生物监测预报、防治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做好与有害生物发生关系密切的天气预报工作。

2.1.2.5  市军分区:负责林业生物灾害防治工作中需要军队支援和协助的组织工作。

2.1.2.6  市交通局:负责林业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的物质运输,协助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林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交通工具进行传播。

2.1.2.7  市邮政局:协助市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林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邮政包裹进行传播。

2.1.2.8  市电信局:负责保持通讯畅通,同时协助市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林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通信器材的包装材料进行传播。

2.1.2.9  市经委:协助市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林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企业生产、销售和购进产品及其包装材料进行传播。

2.1.2.10  市工商局:负责重大有害生物疫情的市场监管工作,防止疫情传播。

2.2  专家组的职责

负责林业生物灾害的调查、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提出防控建议和意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

2.3   组织体系的应急联动机制

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后由地方林业生物灾害监测机构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向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报告,指挥部根据灾害等级启动应急预案(附录1)。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各级林业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为重大有害生物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发现林业有害生物的危害,要及时调查、取样,专人管护发生现场,实时监控。对于所发现的有害生物种类,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国家有关部门鉴定。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特点和发生规律,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对可能发生林业生物灾害的地区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预防重大生物灾害的发生,对一般预防区要加强常规性监测预报工作,准确掌握发生动态,抓好小面积防治。

3.2.2  加强预警预防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全市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国家级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县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和基层林业站的监测作用,加强各级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和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3.2.3  加强信息交流与科技支撑。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国际间和部门间的交流与合作,及时掌握有害生物的信息。积极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评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措施与控制技术。

3.2.4   加强检疫监管。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制订相应的办法措施,充分利用检疫检查站和木材检查站,严密封锁疫情,防止外来林业有害生物传入我市。同时要进一步严格国(境)外引种审批管理,要认真开展引种前风险评估,严格隔离试种,进行严格的检疫跟踪和监管,未经检疫机构风险评估,不得任意扩散种植。

3.3  预警支持系统

市林业局要设立林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中心,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林业生物灾害的预警监测工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森防检疫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开展林业生物灾害的预警监测工作。乡镇林业站要配备林业生物灾害兼职监测预警人员,在全市形成市、县市区、乡镇三级林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网络。通过国家、市林业局要建立有害生物管理信息系统和林业有害生物数据库,利用公共信息网,确保预警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反应快速,处置及时。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预警级别

林业生物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预警,并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相应的预警级别。

3.4.2  预警级别发布

根据林业生物灾害的监测预报结果,综合分析林业生物灾害发生的气候、环境和传播扩散蔓延的可能性,由市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提出预警级别,并报市应急委和省林业生物灾害除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保密外,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随时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1.1  级别的确定

Ⅳ级(严重性和紧急性一般):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有害生物集中在2个以上县(市、区)、5个以上乡镇、20个以上村暴发或者一个县(市、区)发生10万亩以上;本土危险性的有害生物或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率1%以上、5%以下。

Ⅲ级(严重性和紧急性较重):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有害生物集中在3个以上县(市、区)、10个以上乡镇、40个以上村暴发或者一个县市区发生面积20万亩以上;本土危险性的有害生物或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率5%以上、10%以下。

Ⅱ级(严重性和紧急性严重):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有害生物集中在4个以上县(市、区)、20个以上乡镇、60个以上村暴发;本土危险性的有害生物或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率15%以上、20%以下。

Ⅰ级(严重性和紧急性特别严重):本土危险性的有害生物或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率20%以上。外来有害生物或国家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省境内首次发现,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对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林业外来有害生物;专家组评估认为可能暴发造成重大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入侵事件。

4.1.2  预案启动

4.1.2.1  一般林业生物灾害(Ⅳ级):Ⅳ级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后,发生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负责组织防治工作。市人民政府要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并将防治情况报告省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4.1.2.2  较大林业生物灾害(Ⅲ级):Ⅲ级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预案,负责组织防治工作。并报告省防治指挥部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应急防治的准备工作。

4.1.2.3  重大林业生物灾害(Ⅱ级):Ⅱ级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后,市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告省指挥部,市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预案,在省防治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防治工作。

市防治指挥部负责召集全体成员会议,对应急预案启动进行具体部署。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赴发生现场,检查督导疫区封锁、疫情除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的落实。属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根据疫情动态及时划定并公布疫区和保护区。

市指挥办公室要根据灾情需要和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开展灾害的监测与应急处置工作。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迅速组织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分析发生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具体措施,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操作规程,并报送指挥部。协调军分区、财政、气象、交通、公安、邮电、电信、工商、经委等部门开展应急工作,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和其他需要。为地方政府应急工作的实施培训专业人员和提供技术指导。加强对除治现场的监督检查,确定技术责任人,保证除治质量。及时向人民政府提出划定并封锁疫区的建议,报请省政府依法设立检疫检查站,实施疫区封锁。及时向省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市、县(市、区)防治指挥部要组织做好灾害的先行处置工作,对发生区及其周边地区进行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实施跟踪监测。要严格隔离现场,封锁疫区,严禁寄主植物流出,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并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争取其他部门和当地群众对防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4.1.2.4  特别重大林业生物灾害(Ⅰ级):Ⅰ级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后,按4.1.2.3重大林业生物灾害(Ⅱ级)步骤启动本预案。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  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向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及其隐患的权利,也有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林业生物灾害应急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的权利。

林业主管部门和预测预报网点是林业生物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森防检疫专业技术人员是林业生物灾害事件责任报告人。

单位及个人发现重大有害生物或疑似情况时,应立即向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在48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逐级报送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同时说明信息来源、危害区域、程度、发生性质的初步判定、拟采取的措施及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2.2  通报与信息发布

4.2.2.1  经指挥部确定为重大的生物灾害后,由市人民政府在3日内向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4.2.2.2  接到通报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所属的下级主管部门,密切关注重大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并加强监测工作。

4.2.2.3  指挥部根据需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准确、客观地发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的信息。

4.2.2.4  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林业生物灾害新闻发布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对外报道时,严格按国家保密的有关规定,未经指挥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新闻单位有关报道应事前经指挥部审核。

4.3  通讯

在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理的整个过程中,必须保持通讯联络及有关信息系统网络畅通,明确主要联络和信息系统维护人员、专用电话和备用电话。

4.4  应急结束

      应急预案启动后,专家组负责对灾情发展变化和防治效果的评估,及时向指挥部和发生地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提出继续实施、终结实施或转为非林业生物灾害事件实施防治的意见。

根据专家组的意见,经指挥部同意,由公布启动预案的人民政府对外公布下一阶段的工作部署或应急结束。

5、后期评估与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发生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专家组和有关人员对林业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生物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向指挥部报告,同时抄送上级有关部门。

5.2   善后处置

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发生区人民政府开展灾后重建,重点组织实施专家组后期评估提出的改进措施,恢复受灾林地。清理因应急而设立的临时设施。

经专家组评估认为该林业生物灾害对林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地方政府应酌情予以补助。

6、保障措施

6.1  通讯保障

指挥部应建立和完善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6.2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按本预案4.1分级响应的原则,确保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所需的经费,包括直接防治费、实物补偿费以及应急预案所需的基础设施费和工作经费。

6.3  物资储备

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和重大有害生物的发生特点,储备药剂、药械、油料、运输车辆及其它物资。通过信息网,与药剂药械企业建立密切联系,实行合同储备。根据建设规划和物资储备需求,按轻重缓急安排建设资金。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紧密配合物资储备建设工作的实施。

因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可以实施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

6.4  技术保障

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对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进行超前研究,制订防治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5人员保障

指挥部和市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形势和专家意见,建立健全基层森防检疫机构。同时要加强系统内有关人才的培养,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应对林业生物灾害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6.6  监督与演练

根据专家的意见和不同时期重大有害生物的发生危害情况及其潜在威胁,指挥部定期对各县(市、区)应对林业生物灾害的能力组织检查,如机构、队伍建设、物资、技术储备情况等。每年分层次对专业技术人员和除治专业队队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小规模的实战演练,提高应对林业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

7、附则

7.1  术语

7.1.1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影响森林、林木及其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7.1.2  林业外来有害生物:是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及其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7.1.3  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禁止传播的有害生物。

7.1.4  林业生物灾害:是指有害生物引起的,对林业造成(或潜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国土生态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7.1.5  重点预防区: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和经济价值,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7.2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7.3   对在报告和处置林业生物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等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报告和处置林业生物灾害过程中,因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7.4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负责解释。

7.5   本预案自2006121起实施。

 

审 核:值班室  来 源: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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