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明”放假的通知
2008-3-28 13:40:00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2008年4月4日至6日放假,共3天。其中,4月4日(清明节)为法定节假日,4月5日(星期六)、4月6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节假日期间,各地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3月19日       

审 核:刘建云  来 源: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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