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
2007-8-9 8:53:00  

益政通〔2007〕5号

    为依法严厉打击传销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或参与传销活动。
    二、严厉禁止下列传销行为:
    (一)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并对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人员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对违反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查处:
    (一)组织策划传销的,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介绍、诱骗、肋迫他人参加传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参加传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四、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五、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七、对传销违法犯罪行为,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主动劝阻和制止;发现传销活动要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话:12315)、公安机关(电话:110)举报。


                                                          益阳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一日

 

 

审 核:刘建云  来 源: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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