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禁止林区野外用火
2008-3-4 14:49:00  

    从现在起至4月10日,全市禁止林区野外用火。3月3日下午召开的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这一要求。市委常委陈冬贵、益阳军分区参谋长欧友生出席会议。

  为了全面贯彻全省会议精神,落实市委书记蒋作斌和市长马勇关于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指示,陈冬贵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要求。他说,近段我市火灾频发,严重威胁群众生产生活,给国家和集体财产也造成了重大损失,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他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森林主管部门把保护生态资源、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当作当前农村工作的大事来抓、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加强宣传,切实加强林区野外火源的管理,切实加强火灾调查处理,防患于未然,努力做到森林防火零死亡;不得让老年人和小学生参与救火行动。

  本次电视电话会议之后,市委市政府将派出两个督查组奔赴有关区县(市)督查森林防火工作。

  3月2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已发出通知,对禁止林区野外用火提出了具体要求。《通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4月10日止,在全市范围内,禁止在林区烧田坎、烧土边、烧火土灰、烧木炭和烧山整地,以及在林区坟场、墓堆周围及庙外烧香烛、纸钱和燃放鞭炮;严禁在林区野外烧火取暖、野炊、烧马峰窝和点火把照明等一切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用火;严禁在林区野外乱丢烟头火种。《通知》强调,违反上述规定,但未造成损失的,处以10元至50元的罚款;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唐剑)

审 核:梁武  来 源:益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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